法律施行半月有余,设立、运行、服务等诸多环节都有创新 公共图书馆 走心+出新 今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正式开始施行。6章55条,为我国日益庞大的公共图书馆事业提供了基本遵循。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达到3153个,馆藏总量达9亿多册件,年流通人数从2012年的4亿多增长到2016年的近7亿。 在随时随地可阅读的当下,图书馆靠什么积攒人气?作为公共文化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图书馆又如何延展自身服务与功能,令更多人“悦读”“易读”?法律实施半月有余,让我们看看图书馆的改变。 ——编 者 “50年啦,一直喜欢图书馆的味儿。”70岁的重庆市民沈观微一早就赶到重庆市图书馆,从江北区的家赶到沙坪坝区,路上就花了半个小时左右。重庆市图书馆占地3万平方米,每天来借阅或者“泡馆”的市民数量都不小。9点刚过,入馆人数就到了四位数。 上午,老沈在期刊阅读区看书。下午,他还要在这里参加读者俱乐部书友会,一呆就是一天。在电子阅读已经非常方便的当下,像老沈这样坚持去图书馆看书的人还真不少。 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图书馆达到3153个,需要更有效管理 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达到3153个,馆藏书籍等总量达9亿多册件,年流通人数从2012年的4亿多增长到2016年的近7亿。城市之外,国家统计局《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第三号)》显示,2016年末,96.8%的乡镇有图书馆、文化站。面对公共图书馆事业不断增长的巨大体量,要更加有效地对公共图书馆进行管理,是公共图书馆法出台的重要前提。 今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正式开始施行。自2015年12月该法征求意见稿发布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再到最终正式施行,历时两年多。 公共图书馆法最终版本共有6章55条,与2015年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增加了13个条目,且其中很多具体内容都作了详细修改;征求意见期间,来自数十个大学与研究机构的学者通过发表论文、论坛发言等多种方式对其建言。 “公共图书馆法把中央的好政策、公共图书馆长期以来形成的好制度,以及地方探索出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国家法律。”文化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法明确了建立覆盖城乡、便捷实用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的目标要求,确立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共图书馆建设格局,“对公共图书馆的设施建设、运行方式、服务提供、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从而引导和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科学、规范、健康发展。” 我国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公共图书馆法以宪法为依据,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要求,充实完善文化法律制度内容,力求弥补我国文化立法“短板”。 多数公共图书馆不满足于只当阅读空间,向文化综合体发展 根据公共图书馆法,“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前款规定的文献信息包括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社会教育与数字资源等关键词是2015年的征求意见稿中没有的,而这正是对公共图书馆当下功能更新的直接反映。 南京图书馆是国内历史较为悠久的公共图书馆之一,前身最早可以追溯到1907年创办的江南图书馆,藏书总量位居全国第三。除传统的图书借阅服务之外,南图发挥自身的学术优势,品牌活动“南图讲座”迄今已进行1294期,数百位学者、专家走上讲坛为市民讲课,题材涉及文化、政治、科技、历史等多个领域。另外,北京首都图书馆少年儿童图书馆内每天都有电影放映、手工课程、戏剧表演等文化活动;重庆各级公共图书馆向广大市民提供包括流动服务点、流动图书车、自助图书馆等各类延伸服务…… “目前多数的公共图书馆都不仅仅满足于成为一个‘静态’的阅览空间,更多向‘动静结合’的文化综合体发展。”重庆图书馆馆长任竞说道。如今,图书馆打开大门,进来的不仅是读者,还有听众、观众,社会教育服务不仅是许多公共图书馆不可或缺的功能,有些甚至成为比图书馆本身更知名的品牌。 冬日流感暴发,让弥漫着消毒水味的医院大厅多了几分嘈杂。但人来人往中,位于就诊大厅一隅的“新安书屋”格外引人注意。独特的环形设计、排布的各类书籍、优雅的阅读卡座、清新的绿色植物……书屋里,一对父女相对而坐,小女孩一边打着点滴,一边翻阅着眼前的图书。 这是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第一人民医院里的一幕景象。2017年,淳安县出台《新安书屋建设的实施意见》,按照“均衡布点,化整为零”的思路,在社区、医院、行政办公楼等人群相对集中且安全便捷的区域,设置“新安书屋”,供人阅读休闲,如今已经建成了11处。 随着公共图书馆事业的不断发展,类似“新安书屋”这样通过了解受众动态需求,改变传统图书馆建设和运行模式的实践越来越多。图书馆对读者需求的及时了解,反过来提升了自身的服务效能。 社会力量办图书馆已成为重要存在,并形成有益补充 公共图书馆法总则第四条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并且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这些内容在2015年的征求意见稿并未出现,与之接近的是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五条规定:“设立公共图书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保障公共图书馆正常运行经费。” 从非政府办公共图书馆开办主体自己要保障运行,到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该给予政策扶持,这是法律条文中的一个微小变化,而投射进现实里,却说明社会力量开办的民间公共图书馆已经是图书馆事业中的一个重要存在,并且值得继续推动其发展。 “民间图书馆不仅根植社区,而且处于熟人社会中,这使得它在开展活动时容易调动本土资源,与居民构成利益共同体;容易因地制宜开展受居民欢迎的服务,从而增强自身的活力。”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教授王子舟认为,与政府主办的公共图书馆相比较,社会力量自办的民间图书馆具有“自发性”“草根性”“多样性”等特点,并且从空间、资源、服务等方面呈现的形态看,一些民间基层图书馆有时比政府基层图书馆更丰富、精彩。 “比如山西省祁县昭余镇丰泽村村民权勇的文化大院,不仅收藏了2万多册书,还藏有1600部电影拷贝、3000余张电影海报。”王子舟说,“权勇曾经是一个走村串户的农村电影放映员,现在还经常在自家二楼放映室为村民放映电影。一般公共图书馆可能就得不到这些内容。” 许多民间图书馆“自下而上”生长,因地制宜更加灵活,可以对政府主导的公共图书馆形成有效补充,从而丰富公众的文化生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文化生活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