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保障房4月施行新规:租满5年可购买,购买5年可转让 4月1日起,湖北省保障房将施行新规:租满5年可购买,购买5年可转让。《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对保障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审核、使用与退出都做了详细规定。该《办法》1月底经由湖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月9日在政府网站公布。 《办法》所称的城镇保障性住房,是指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限定面积标准、租售价格,为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住房。 保障对象是指收入、财产等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就业达到规定期限等。 保障性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二)政府通过长期租赁筹集的;(三)政府规定企业按比例配建的;(四)公有住房腾退、回购的;(五)其他途径筹集的。 《办法》声明,保障性住房的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准予续租。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租赁保障性住房。 承租人连续租赁保障性住房已满5年、且符合保障性住房配售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购买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承购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满5年的,可以转让保障性住房,市、县人民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回购的权利。承购人转让保障性住房或者补缴相应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不得再次购买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的配租价格由政府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租赁价格、保障对象经济承受能力、建设运营成本等因素确定,实行差别化租金。配售价格由政府相关部门综合考虑社会平均建设成本、区位因素、规定的利润以及住房困难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应当低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均价并保持合理差价。 《办法》还列明了承租人腾退配租的保障性住房的情形:(一)提供虚假证明,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四)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调换保障性住房的;(五)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办法》,对上述六种情形,住房保障部门可采取责令腾退、责令限期补缴租金、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租人造成损失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且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对拒不腾退的,住房保障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据湖北日报报道,2007年至今,湖北省共建设、筹集各类保障住房117.75万套,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等各类安置住房188.73万套。2018年,湖北省将开工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24万套。 《办法》规定,保障性住房应当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