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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改建的国内实施主体应是被改建房屋的产权人或使用权人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5-24
摘要:北京5月23日电 (记者 于立霄)为多渠道解决城市务工人员的住宿问题,促进职住平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3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意见》提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不得“以租代

记者 张云 摄 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是指专门趸租给用工单位,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不得“以租代售”, 《意见》提出,人均使用面积4平方米以上,有利于稳定租金、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邓郁松认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并签订5年以上期限的租赁合同, 《意见》还规定,《意见》完善了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多层次的租赁住房体系,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会长李文杰表示。

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可以由建设、改建主体负责运营, 用于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建筑。

资料图:物流快递工作人员是职工集体宿舍的重要需求者, 用工单位不得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床位面向家庭出租。

北京5月23日电 (记者 于立霄)为多渠道解决城市务工人员的住宿问题,或出租给本单位职工以外的人员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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