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刊发新闻《武汉葆春蜂王浆生产环境不合格被责令整改》,敬请武汉市葆春蜂王浆有限责任公司和武汉市黄陂区法院谅解。 特向当事人表示歉意,同时为提示媒体同行关注,被判定对公告、通报涉及的当事人构成侵权。 附件一:《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93号)》 http://samr.cfda.gov.cn/WS01/CL1598/218638.html 附件二:《关于公开2起食品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的通报》 http://fda.hubei.gov.cn/gk/hzcfaj/31936.htm 附件三:《关于对武汉市葆春蜂王浆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西西果蜂蜜”抽检不合格产品调查处理情况公告》 http://syjj.wuhan.gov.cn/news/31472_1107207.html , 此案是我们首次遇到因为引用政府机构公开发布的公告、通报内容。 此系记者工作不严谨所致。 经核实,在整个新闻界亦少先例。 文中报道武汉市葆春蜂王浆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环境或产品问题。 根据武汉市黄陂区法院作出的(2018)鄂0116民初897号判决,均含有贬意……严重侵犯了原告公司的人格权利。 记者误将湖北省食药监局和武汉市食药监局抽检结果的报道时间“6月和8月”当成了抽检时间,作为新闻单位, 根据武汉市黄陂区法院判决向葆春蜂王浆公司的道歉声明 2017年12月12日,名誉受损,”由于所述问题均来自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开发布的警示函,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实际抽检时间应该早于这个日期, 至于判决书提到的“……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不合格品管理方面……均存在问题等特殊的用语,文中,并向武汉市葆春蜂王浆有限责任公司公开道歉,在2017年一年内先后3次被国家、湖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