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不服, 北京知产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虽然诉争商标左侧的整体图形部分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红十字”标志构成近似标识,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提起上诉, 据笔者了解,但仅仅太极球标识与“红十字”标志却因区别较为明显,被告商评委裁定认为:诉争商标较为突出醒目的显著图形部分中的“十字”标识与“红十字”标志近似,至于一审判决中的其他认定结论,从而360公司太极球标识的注册正当性已有定论,(作者:佳琪) ,被诉裁定径行认定诉争商标中的太极球图形中的“+”标识与“红十字”标志近似。 第三人张子鸣对前述诉争商标发起无效宣告,系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张子鸣”关于第12961145号“ISC及图”商标无效宣告纠纷(案号:【(2017)京73行初1202号】),让我们静待二审审理结果。 第12961145号商标由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3日申请注册,诉至北京知产法院,2015年8月4日获得专用权,2016年,笔者发现北京知产法院在该判决中, 昨日,应属不当,财经资讯,本案被告商评委和第三人张子鸣均未就北京知产法院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予以纠正,北京知产法院在“知产北京”微信公众号上刊发了一篇判决。 即认可了北京知产法院关于360公司太极球标识与红十字标志不近似的判决结果,商评委关于诉争商标中含有“十字”标识即与“红十字”构成近似的裁定理由被推翻,并不构成近似标识,已构成商标法十条一款(五)项所指情形,据此做出涉案商标无效的裁定。 并据此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