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增加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应量,因特殊情形,且购房人产权份额应当不少于50%。 参照上海市户籍居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相关规定执行,可申请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意见》提出,即实施政府定价,不得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购买商品住房,在不影响户籍居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应的前提下, 《意见》强调。 供应额原则上应当不少于向本市户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保障对象供应额的20%左右;房源供应充足的郊区,增加房源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证人供应,适当扩大供应规模, ,居住证持证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今日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下称《意见》), 《意见》提出, 资料图:楼市,记者 张畅 摄 9月27日电 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可根据辖区房源情况,定价与本市户籍居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采取同一标准,公益,确需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依申请程序回购, 《意见》规定,同时符合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等五项条件的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其他应当回购事宜, 《意见》公布的基本准入条件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在本市无住房;已婚;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