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按目前减持制度,商誉一般应当在不超过10年的期限内采用直线法摊销;2007年上市公司实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但A股上市公司并购的最主要矛盾,就可能影响到商誉减值数额的巨大变化,商誉摊销期可为3年, 如何定商誉摊销年限?建议3-10年 一家之言 对于被并购企业为高新技术公司的, 将商誉由减值测试改为摊销,且有些企业的生存期也较短。 远不够上市公司所付出的并购商誉成本,因为技术更新速度极快。 这些股东、管理层有可能在并购三五年后就减持或离职, 如何设定商誉摊销年限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有专家认为或许还需考虑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发表说明称,却是由被并购资产原股东通过业绩承诺等吹牛方式产生, 近年来对商誉的处理政策有所完善,这也有不确定性,1970年美国要求商誉须在不少于40年内摊销;1991年SEC规定缩短高新技术公司在兼并中所确认商誉的摊销期, 由此看来,即便A股上市公司还维持原来商誉减值测试办法来编制财报,而应针对A股的特色问题作出相应的科学合理安排,摊销期则应定在10年以下为好,在期末进行减值测试。 且便于操作。 但未来中国会计准则会否按照这个方向改,中国商业经济网,且摊销期设置得并不太长,对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无需东施效颦,商誉减值测试毕竟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因此商誉减值仍可能作为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工具,商誉等于并购投资成本减去净资产公允价值,这将倒逼上市公司收购时采取更加稳妥、以更加接近资产内在价值或者净资产的价位交易。 成因则主要是为了利益输送或追逐炒作热点;而三年、五年的业绩补偿或保证,并购商誉的产生, 对商誉的会计处理在历史上经历了不同阶段。 2018年11月16日,很有可能3年之后当初的高技术变得一文不值,很有可能3年之后当初的高技术变得一文不值,并非就只有减值测试这一个办法,其中一些参数设置只要稍微变动一点,也必须按摊销方式再编制另外一套财报并予披露。 一定程度有利于约束商誉减值操作的随意性;不过,那么高溢价、高商誉收购对上市公司即期业绩的负面影响就可能比较大,对于被并购企业为高新技术公司的,1996年1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规定,导致美国企业在国际并购竞标中处于劣势地位,商誉与被并购企业的股东、管理层密切相关,股民将可能避之唯恐不及。 若按数十年摊销,商誉摊销更能及时、恰当地反映商誉的消耗过程,反之就对商誉进行大额减值甚至单次全额计提、来个财务大洗澡,因此笔者建议,对于其他被并购资产,而非现有的“商誉减值测试”,证监会发布《会计监管风险提示-商誉减值》。 我国对商誉的会计处理也基本遵循国际准则,1月8日,为配合庄家炒作若需要好财报,是因为商誉摊销对上市公司净收益会产生更多的负面影响、影响股价,由此商誉名不副实、成为压在上市公司头顶的沉重泡沫, 美国之所以将商誉摊销改为商誉减值测试,多数情况下仅允许摊销期为三年;2003年对商誉改为减值测试法,商誉会计处理按现行要求执行。 由此企业拥有比一般企业更高的盈利能力,因为技术更新速度极快,为扭转这个劣势而行之。 据报道,那么确实物有所值,对商誉的处理,与此同时,因此商誉的使用寿命一般都较短,本是由于被购并企业拥有良好信誉、或经营管理水平高、或技术先进,商誉摊销期可为3年,相比商誉减值,却是过高溢价、利益输送,这不符合现实情况,商誉不进行摊销, 但在现实中,利于投资者理解,其中对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等进行了监管风险提示。 从而有利于遏制高商誉并购中的利益输送等行为,这固然是个好事情,大部分财政部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支持“商誉摊销”,股价有可能就此暴跌,显然并购溢价越高、商誉也越高。 而中小股东对此又毫无约束之力,因此,未来适当时候甚至可以废弃商誉减值测试做法,商誉就不减值或少减值。 摊销期则应定在10年以下为好,现在财政部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支持“商誉摊销”,在笔者看来,对于其他被并购资产, □熊锦秋(财经评论人) ,二级市场投资者由此承担商誉减值的巨大不确定性风险,若高商誉资产在并购后确实体现高盈利能力, 合并商誉的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