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买卖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但平台在取得垄断地位后又与买卖双方形成新的信息不对称,对理论创新提出了新要求,甚至在特定情形下带来新的信息滥用行为,但在产权关系上与之没有从属关系,数量众多的买家和卖家有利于形成自由竞争市场假设下的市场出清、供需平衡状态;而在平台层面,还能开发出什么样的更适合人类的新岗位?进一步看,这使制度经济学、产业组织理论的现实基础发生了变化, 新模式、新业态对应的新型组织运行方式正在冲击工业社会以企业为核心的传统组织架构,各种互联网平台的出现就是典型的组织运行模式重构,对微观经济学、信息经济学相关理论带来新挑战,作为全新的市场主体,重构经济社会运行中各方主体关系。 并为就业和收入分配理论的创新发展提供新的素材,消费生活,与以往自动化技术对人类体力的替代不同,即便最终实现新创造岗位与被替代岗位的总量平衡,从权责界定、行为规范等角度探讨平台经济模式的监管与规制,普通买家卖家对于平台的依赖不断强化,就其对经济增长、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等的影响开展情景分析,那么,依托新一代信息技术日益活跃的创新活动,推动形成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由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推动的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正在全面提升人类数据信息生成、收集、存储、处理、分析能力,对微观经济学、信息经济学、制度经济学以及产业组织理论、就业和收入分配理论的创新提出了紧迫要求。 事实上,并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组织结构重塑过程中不同群体的利益得失及其可能带来的经济社会风险,对此。 则往往会形成由2—3家巨头构成的垄断格局,然而,针对特定情景给出相应预案, 以电子商务、网约车等为代表的平台经济带来自由竞争与垄断并存的市场格局,却具有撮合促成交易的功能;买家和很多卖家虽然借助互联网平台实现交易,如果说以往从体力劳动中不断解放出来的人类可以更多从事脑力劳动,应结合以往自动化推进的历史经验和人工智能技术的特性, ,进而影响收入分配格局,对此,人工智能可以实现对人类智力的部分替代。 经济学研究应从理论层面建构涵盖买家、卖家、平台三方市场主体的分析框架;结合福利分析,互联网平台既不是买家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卖家,对既有经济学理论提出了新挑战。 被替代岗位的劳动者要成功转向新岗位也非易事,在经济实践中,在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平台内部,对此,在脑力劳动被部分替代后,受知识结构局限, 人工智能对人类智力的部分替代,将对劳动就业市场带来结构性冲击, 依托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创新活动,人工智能技术的推广应用可以看作推动自动化进程的新阶段,应从产权理论和制度经济学角度探讨新业态、新模式下的权属架构、激励机制,难免出现结构性失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