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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互联网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5-12
摘要:中炬高新3亿现金关联交易迟信披 董事长陈琳收警示函

持股比例80%,中炬高新控股子公司广东美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味鲜)与关联方曲水朗天慧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天慧德)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陈琳为法定代表人。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美味鲜与朗天慧德正式签署有关收购厨邦食品20%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

中炬高新于2019年3月5日发布的《中炬高新关于收购广东厨邦食品有限公司2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 美味鲜成立于2000年6月26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任期至2021年11月14日;彭海泓自2008年5月28日至2011年5月19日任2届董事会秘书。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琳、陈超强、张卫华、彭海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600872.SH)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12月5日,因个人原因,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61号 关于对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琳、陈超强、张卫华、彭海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琳、陈超强、张卫华、彭海泓: 经查。

首期款支付总转让款的50%,截止至评估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7.91亿元,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

持股比例20%,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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