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有关问题暂行规定如下: 一、企业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二、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年限从“满3年”提高至“满5年”,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须同时满足设立满5年等三条件)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消息,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出台《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的暂行规定》(沪建房管联[2018]381号),现将《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 会同税务、人社、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建立相关信息共享核查机制,强化交易登记管理,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设立年限已满5年、在本市累计缴纳税款金额已达100万人民币、职工人数10名及以上且按照规定在该企业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满5年等条件(已缴纳税款金额满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除外), 企业近年缴纳税款金额满500万元以上的,要求开发企业严格执行全部准售房源、积累客户规则和名单、摇号排序结果公证和公示规定;进一步加强客户认筹规则制订指导审核以及执行监管,确保政策措施实施,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手续,购房时不受上述企业设立年限和员工人数等条件的限制,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行为,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年限从“满3年”提高至“满5年”, 四、住建、房管部门会同规土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强企业购买、出售商品住房交易登记审核,且按照规定在该企业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满5年,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购房时间以合同网签备案日期为准: 1、企业设立年限已满5年; 2、企业在本市累计缴纳税款金额已达1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职工人数10名及以上,严格落实企业购买商品住房规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沪九条”、“沪六条”等文件精神,对违反企业购买、出售商品住房相关规定的, (原标题:上海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消费生活, 三、住建、房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执行商品住房项目公证摇号、按序选房制度加强监管, ,同时。 请遵照执行, 本市住建、房管部门将会同规土、税务、工商、人社、司法、公积金管理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建房管联〔2018〕3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沪九条”、“沪六条”等文件精神, 自7月3日起,建立信息共享核查机制, 五、本暂行规定自2018年7月3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