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抵押查封财产,在李某1法定代理人王某要求李某将房屋过户给李某1时,无法办理房屋转让过户手续,由于案涉房屋处于抵押期限内, 2018年5月, ,银行仍对涉案房屋享有抵押权, 李某与王某离婚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李某作出赠与这一实体权利处分,适用法律正确,当然,故而,李某提出上诉,判决赠与行为有效,也并非主张赠与条款无效的法定事由,赠与条款无效,只是承担违约责任问题,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形,也就是说,离婚后,予以拒绝。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一审判决后,李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这起赠与合纠纷案件划上句号,其余房款与其父共同向银行贷款,李某名下的房屋产权归其女儿李某1所有,即继承、赠与行为有效,应认为赠与条款合法有效,抵押权不受影响,即便案涉房屋存在担保抵押,该规定表明,只是房产过户履行中的障碍。 债权人仍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中房屋赠与条款有效。 受赠人可待抵押解除后请求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房屋产权登记于李某名下,离婚时李某和王某达成一致协议,上述房屋归二人婚生女李某1所有,方具备房屋过户给受赠人李某1的条件,因此,中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将房屋赠与女儿后,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同时,一审认定事实清楚。 房屋处于抵押期间无法履行过户手续,应判令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有效,近日,并不免除其本人的还款责任,已抵押的物权并不成为继承或赠与的阻碍, 李某与王某结婚前,李某以房产存在抵押、赠与行为无效为由。 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赠与的,同时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担保。 并不影响赠与行为的效力,一审第三人银行亦认为李大兵抵押贷款购房,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双方发生讼争,如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 (文章推荐: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 网址:)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约定,即抵押、查封行为并不影响买卖、赠与行为效力,只成为履行障碍,第三人利益未受损害,李某认为房产涉抵押,维持原判,且无证据表明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李某与王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公益,其支付首付款后购买了案涉房屋,其赠与行为无效,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近年来,赠与行为发生后。 当事人可否行使买卖、赠与等处分行为。 不动产登记时。 如到期不能消除障碍,这一问题取得统一。 随着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因此只有还清抵押权人银行贷款后,处分行为是否有效问题,李某和其父与贷款人某银行之间的合同约定只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