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十二)将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不得拒报、迟报。 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 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作为第十二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 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采取措施,” (十七)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为本网站转自其它媒体,相关信息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亦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内容不当,请联系我们qq980047777及时修正或删除。谢谢! http://chinasyjj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