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能否对饲养的生猪进行财产保全?答案是肯定的。 2018年5月,申请人广安区龙安丰收养猪场向广安区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某某饲养的生猪。在收到保全申请后,承办法官仔细审查并作出了保全裁定。5月21日,广安区法院干警赶赴广安区井河镇高桥村对被申请人杨某某饲养的生猪进行查封,鉴于生猪是“有生命的财产”的特殊性,当天采取了特殊的查封措施:被查封的194头存栏生猪,指定被申请人杨某某负责继续妥善饲养,但不得擅自屠宰、贩卖;若要屠宰、贩卖须征得申请人同意,并将所得款项存入法官案涉款专户。保全工作现场,通过耐心解释法律规定,杨某某表示理解法院工作,并主动配合法院干警现场对猪场的存栏生猪进行逐一清点和登记,至此,对生猪的保全工作顺利完成。 近年来,广安区法院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积极回应当事人的诉前保全申请,有效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为后续执行工作与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广安区人民法院 严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