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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老太要挟法院“放人” 不肖儿媳被拘十五天

来源:中国商业经济网 作者:小艺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5-23
摘要:5月22日,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名故意将八旬老太太强行滞留在法院办公场所要挟法院放人的唐某作出了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处罚决定,沉重打击了该被执行人故意以不法手段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破坏国家审判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切实维护了法律权威。 当日

  5月22日,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名故意将八旬老太太强行滞留在法院办公场所要挟法院“放人”的唐某作出了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处罚决定,沉重打击了该被执行人故意以不法手段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破坏国家审判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切实维护了法律权威。

  当日上午,在广安区法院集中开展的“雷霆行动”涉金融案件专项执行活动中,被执行人汪某某因未履行其与广安农商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依法传唤至该院执行局接受约谈。通过执行法官做大量的工作,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

  然而,就在汪某某离开法院后,其妻子暨同案另一个负有连带清偿义务的被执行人唐某某带着她耄耋之年、腿脚不便的婆婆走进法院立案大厅,称因为法院传唤带走了汪某某,所以也要让汪某某的母亲留在法院,还称自己反正也不懂什么法律。随后,唐某某便将老太太强行滞留在立案大厅独自径直离开,待执行法官得知消息从执行局紧急赶到立案大厅,唐某某已经逃之夭夭。广安区法院干警们只好一边看护照料着老太太,一边尝试联系老太太的其他家人。直到下午,知道在自己闹事前丈夫已经与申请人和解并离开了法院、意识到自己闹了一个“乌龙”的唐某某慢吞吞来到法院想把老太太带走,但其态度却依旧顽劣:她既不认错,也不认可和解协议,声称没有钱履行义务。她不停地以“我不晓得什么法律”的口头禅怼着耐心解释法律的法院干警们,得意洋洋地准备离开。

  法律的权威不容任何挑战,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职亦不容肆意挑衅,一声令下,司法警察迅速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第115条“……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等规定,广安区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唐某某拘留十五日。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不懂法”的托辞,既不能成为违法行事的通行证,也不能成为逃避制裁的护身符。在坚定不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广安区法院将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努力提高司法执法公信力,不断弘扬社会主义法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广安区法院 严钦)

责任编辑:小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