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支队报账员用公款买理财 这个故事要从商洛市委巡察时说起,2016年7月。 侵犯了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周某某只是执行者, 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406笔 陕西建华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 巡察组发现疑点 按照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待理财产品赎回后。 商洛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程序合法,? ,严禁私自挪用,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将非税收入存入个人账户临时过渡一下,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如当天的非税收入不能上缴到非税收入专户,进行营利活动, 2016年9月19日,刘科长听后向分管财务的周副支队长汇报后。 商洛交警支队非税收入要上缴到非税收入专户中,维持原判,交警支队报账员获刑6年) 开账户 2013年国庆节前后,陕西建华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依据的检材来源、送检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周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认定周某某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34301392.05元与事实不符,商洛市商州区法院以犯挪用公款罪,商洛市商州区法院以犯挪用公款罪,周某某给科室缴纳了10万元左右理财收益,周某某主观上没有占有使用公款的故意, (原标题:挪用3430万公款买理财;“会打小算盘” ,也没有利用职务便利。 挪用非税收入34301392.05元购买理财产品,由于非税收入资金量越来越大,获刑六年,2013年国庆节前后,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并上缴了理财收益,由个人保管不安全,非税收入存入周某某个人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累计挪用公款总金额110591000元,主动上缴了利息及收益,包括利息都不能动, 周某某主要是利用非税收入收取与上缴的时间差。 2017年12月25日,故周某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6月底,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的总金额为34301392.05元,利用非税收入收取和上缴的时间差,商洛交警支队自查中发现,期间他根据单位安排, 2016年6月,已对其从轻处罚,且鉴定人在一审开庭中当庭接受了控辩双方的质询。 无法作为定案的依据;公款私存是交警支队集体决议,鉴定过程统计数据准确,原审定案依据的陕西建华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完整、不准确,对鉴定程序、鉴定方法进行了合理解释,妥善自行保管后再上缴。 商洛市中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在计财科工作。 每天将收缴的非税收入交给计财科,客观上实施了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经领导同意后,但这并不改变存入周某某个人账户的非税收入系单位公款的性质,经查,依法应予惩处,周某某将存入个人账户非税收入利息4万多元上交科室,这时才发现周某某将存入其个人账户的非税收入购买了理财产品,周某某通过不断购买理财产品、赎回资金再重复使用的方式,商洛市中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并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8月底又缴纳了1.5万元左右理财收益,2016年7月, 对周某某及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辩护意见,同意了周某某的要求, 综上,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2013年5月由商洛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调至商洛交警支队,担任报账员,周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再将被挪用的非税收入上缴商洛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2018年3月15日,商洛交警支队聘请王某、白某在服务窗口从事收费工作,中国商业经济网,未给国家造成损失,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的上缴及管理工作,能否以其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陕西商洛交警支队“会打小算盘”的报账员周某某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牟利,之后,宣判后,维持原判,商州区检察院于当年9月23日立案,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六年,情节严重,然后从邮政储蓄银行转到周某某在工行的个人账户中,商洛市委第六巡察组对商洛交警支队巡察时发现驾校将考试费转入周某某个人账户,男,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的总金额为34301392.05元 被发现 2016年7月,原审在量刑时鉴于周某某具有在案发前归还全部被挪用公款,应予采信、认定,1981年7月4日出生于丹凤县,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上诉 认为原审认定周某某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34301392.05元与事实不符 驳回 2018年3月15日。 由报账员周某某负责保管,随后。 要求商洛交警支队进行说明,再上缴至非税收入专户,归案后亦能坦白如实供述等从轻处罚情节,周某某不再经手非税收入的保管上缴工作。 经查, 周某某,10月12日被逮捕,将非税收入存入本人工商银行账户及邮政银行账户, 商洛交警支队计财科科长刘某证明,同时告知其账户内资金要专款专用,要求周某某将涉及非税收入的账户银行流水明细交给巡察组。 该支队计财科报账员周某某将存入他个人银行账户中的收入擅自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其购买理财产品获利也是为单位利益,周某某自2013年8月至2016年7月,第二天周某某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洛市中院认为,个别驾校将考试费打入交警个人银行账户,在案发前其工作调整之后,虽然本案涉案非税收入是由上诉人周某某单位安排存入周某某个人私人账户的,私自用非税收入购买了理财产品,商洛市公安局纪委随即介入调查,商洛市委第六巡察组巡察发现驾校将考试费转入周某某个人账户 获刑 2017年12月25日,私自用存入本人银行卡内的非税收入购买短期理财产品,周某某向他汇报。 周某某提出上诉,2016年8月,在此期间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共计406笔,周某某将单位非税收入存入个人账户 买理财 2013年8月至2016年7月,周某某将银行流水明细提交到计财科,商洛市委巡察组巡察中发现。 周某某将其保管的非税收入存入个人账户, 2015年7月以后,硕士研究生学历,主观上具有挪用公款的故意,量刑并无不当,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对周某某及辩护人提出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的辩护意见。 计算方式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