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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西藏矿业:委托政策理财内控管理制度(2018年8月)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8-31
摘要:[公告]西藏矿业:委托理财内控管理制度(2018年8月)

第三章 投资决策和报告制度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落实风险控制措施,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 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团队状况和财务状况 是否良好。

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指派的专人跟踪委托 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直接由财务部进行风险 评估和分析,应在投资之前经公司经营班子会议审 议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 委托理财,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 失,须 报股东大会审批。

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如投资人为公司本部,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相关条款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 收益为原则,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 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 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 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二章 内部审批、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能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

提 高投资收益,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 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董事会,并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不得挪用募集资 金, (四)委托理财涉及关联交易的,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 报告,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委托理财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 程序是否健全及该次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九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 制及损益情况。

有 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公 司财务部或控股子公司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投资申 请, 第二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宜应当适用本制度。

根据理财项目实际情况须报公司经营班子会议或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不得投资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 金等权益类证券产品,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 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投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 关投资活动, 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公司其他制度 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 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三)负责投资期间管理。

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必要时由二名以上 独立董事提议。

(二)对拟签署的委托理财协议进行审查,向公司财务总监报告本 月委托理财情况,适用本条 (二)或(三)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总监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 安全状况, (三)委托理财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如投资总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 (五)委托理财应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以下程序进行: 如投资人为控股子公司, 第九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

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 报告,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 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 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二)或(三)款标准的,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

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 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主要 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 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或 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人民币的,已按照本条(二)或(三)款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的, 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财经资讯,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有效控制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 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 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资金,定期 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特制定本制度,确保委托理财的金额、 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事项约定明确。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内控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 计,对自有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 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 况,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原 则,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 保值增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

每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的检查, (二)委托理财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投资总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的,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人民币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 计核查的基础上,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 资料及时归档, (四)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但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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