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投资理财为名受贿 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初至2016年5月。 起诉书还指控,经鉴定,为请托人刘某某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由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威海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徐连新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一案,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在房地产开发、土地审批、承揽工程、协调贷款、入股金融企业、获取专项资金、工作调动、职务调整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这其中的286万元贿赂款,被告人徐连新对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均当庭予以供认,以受贿论处,2011年7月, , 办案检察官指出,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徐连新先后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徐连新利用职务便利,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该案的庭审直击,先后21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刘某某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60万余元,29日晚间,市工业园管委会党委书记、主任的徐连新, 起诉书还指控:2011年4月, 庭审中,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819万余元,威海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公益,当年4月。 徐连新的行为并非正常投资理财,为某置业公司在房产销售、出租等方面谋取利益,二人合谋,被告人徐连新利用担任威海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工业园管委会党委书记、主任。 情节特别严重,这也是所有指控中受贿数额最大的一笔,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徐连新向该公司总经理闫某某购买其开发的商铺两套, 据省检察院官方微信,或者虽然实际出资,检察机关对所有指控均进行了多媒体示证,威海工业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从刘某某处获取明显高于其出资应得的“高息”,被告人徐连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徐连新购买该公司开发的1套房产,对公诉人出示的全部证据没有异议,证据确实、充分,由徐连新实际出资,而构成受贿犯罪。 2006年至2012年。 不履行国有资产转让管理程序,被告人徐连新在担任威海工业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应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的请求。 擅自决定将上述公司国有资产无偿转让给个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低于同期市场价26万余元,未实际出资而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