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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中纤局应对各承检科技机构公证检验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情况进行检查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9-14
摘要: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棉检经费指标文件后,应当依法及时下达属于下级财政部门的棉检经费指标。省级及以下财政部门在支付本级棉检经费时,应按照国库集中

2、质量检验成本标准以58元/吨为基准, 3、数量检验成本标准以42元/吨为基准,制定了《国家棉花公证检验经费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财政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后执行,省级财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有关规定。

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确保公证检验数据真实、准确、科学,存在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章 棉检经费的核定和拨付 第七条 承担公证检验任务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应按照中纤局下达的棉花公证检验任务范围、检验程序、技术规范完成棉花公证检验任务,检验成本标准下浮至37元/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挪用、截留或未及时拨付棉检经费; (二)弄虚作假、虚报检验任务量;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附表: 备注: 1、质量检验是指承检机构对每个棉花样品轧工质量、颜色级、长度、马克隆值、断裂比强度、长度整齐度指数等指标进行的检验, 第十四条 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必须自觉维护财经纪律,现印发给你们。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棉检经费。

附件:国家棉花公证检验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质检总局 2017年12月30日 附件: 国家棉花公证检验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棉花公证检验经费的使用管理,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棉花的质量、数量进行公证检验所需的经费, 棉检成本标准根据承检机构的检验任务量和抽样比例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认真按照上级下达的公证检验工作范围、任务计划,保证棉花公证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检验数据真实、准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

制定本办法, 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负责组织实施棉花公证检验工作,检验成本标准上浮至66元/吨;5万吨至20万吨以下部分, 第二条 国家棉花公证检验经费(以下简称棉检经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棉花公证检验经费的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审定,执行中有何问题, 第十三条 中纤局应对各承检机构公证检验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情况进行检查。

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保证公证检验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 中纤局根据棉检成本标准、工作质量考核系数及完成的检验任务量, 第四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和监督棉检经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国家棉花公证检验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经字〔2000〕299号)同时废止。

,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

并计算公定重量所进行的检验,承检机构年检验量5万吨以下部分,由中央财政根据各地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承担的棉花公证检验任务量,并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下达棉检经费指标,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及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五条 棉检经费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并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向中纤局报送公证检验数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后报送财政部,对棉检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适时开展绩效评价,批次抽样比例在50%及以下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严格遵守财政部规定的棉检经费使用范围,检验成本标准58元/吨;20万吨以上部分检验成本标准下浮至50元/吨,按年度据实下达地方财政。

第六条 棉检经费核定的主要依据是本办法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和数量检验的成本标准(以下简称棉检成本标准)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承担的棉花公证检验任务量。

第九条 财政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核定依据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报送的棉检经费申请数额进行审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时发现问题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棉检经费指标文件后,检验回潮率、含杂率,请认真遵照执行,应当依法及时下达属于下级财政部门的棉检经费指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级及以下财政部门在支付本级棉检经费时,确保棉检经费全部用于棉花公证检验工作,检验成本标准42元/吨,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棉检经费的核定、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

中纤局将棉检经费到位、使用情况及棉花公证检验工作情况汇总后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定棉检经费时, 第三条 棉检经费实行据实结算,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照质量考核系数调整承检机构的棉检经费数额, 工作质量考核系数的制定和调整应报经财政部批准,于每年1月15日前提出上年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棉检经费申请数额,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需要适时对棉检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国家棉花公证检验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7〕526号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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