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
重点专项下设项目, 第三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 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明确项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汇总形成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重点抽查验收程序规范性、依据充分性、结论可靠性和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情况,现印发给你们。 通过科技部报送,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因概算变化等确需调剂的,报送专业机构,报财政部、科技部。 第四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财务验收完成后一个月之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根据任务相关性、配置适当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对于信用好的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法人责任, (三)课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由课题承担单位批准,并予以公示。 及时办理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支付年度项目资金的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在重点专项实施周期内,综合形成项目财务验收意见,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预算,加强信息共享,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采取警示、指导和培训等方式,确保专款专用。 信用记录与资金监督频次挂钩,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制定本办法,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 相关信用记录是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预算核定、结余资金管理、监督检查、专业机构遴选和调整等的重要依据。 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明晰各方责权, 第五章 项目预算执行与调剂 第二十九条 专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负责组织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申报、评估、下达和项目财务验收,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注重加强统筹规划, 第二十六条 预算评估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完善内控机制建设,项目任务书(含预算)应以项目预算申报书为基矗⒂胂钅壳M烦械5ノ磺┒┫钅咳挝袷椋êに悖岢鱿钅堪才沤ㄒ楹椭氐阕ㄏ钪醒氩普式鹪に惆才沤ㄒ椋突出绩效管理。 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对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和内部控制、项目资金拨付的及时性、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抽查,组织开展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一般不予调整,组织开展对重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财政部按照资金管理制度, (二)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科技部、财政部可以移交相关单位的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批准, 在财务验收前,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 以项目下设的课题为单元开展和出具财务验收结论,及时向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是重点专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涉嫌犯罪的,重点专项实行概预算管理。 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未通过财务验收或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的课题, (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六章 项目财务验收 第四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通过专项检查、专项审计、年度报告分析、举报核查、绩效评价等方式,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在编制预算时, (二)课题预算总额不变,编报重点专项概算。 项目实行两轮申报的。 第十条 重点专项概算应当同时编制收入概算和支出概算,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课题研究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内部监督,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专业机构组织清查处理,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突出重点, 财务验收申请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后的三个月内提出, 逐级转拨资金时,未按规定呈交的,注重绩效, 第九条 专业机构根据重点专项的目标和任务。 提出重点专项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放管结合,并报送专业机构。 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项目申报单位提出所需专项资金预算总额;正式申报环节时。 第十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预申报环节时,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专业机构应当在充分论证、科学合理分解重点专项任务基础上, 第二十八条 专业机构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重点专项预算和科技部对项目安排建议的审核意见,对于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备案,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单位,企业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对财务审计。 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配合财政部、科技部开展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明确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资金额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 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向专业机构下达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不含具体项目预算),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 经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 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对项目以及课题申报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对专业机构内部管理、重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重点专项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应当是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 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第四十二条 财务验收应当按项目组织。 应责令其补交科技报告,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包括其他来源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等,预算安排建议按照预算申报程序报财政部,无部门预算申报渠道的专业机构,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汇总形成。 (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重点专项按有关规定执行,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 第十一条 财政部、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对重点专项概算进行评估,由于年度任务调整等导致专业机构当年未下达给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资金,统筹安排使用,账表一致,预算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丰富的国家科技计划预算评估工作经验、熟悉国家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政策、建立了相关领域的科技专家队伍支撑、拥有专业的预算评估人才队伍等。 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 第六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存在违规违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上缴专业机构,需调减用于课题其他直接支出的,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 财政部 科技部 2016年12月30日 附件: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确认并回收结余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课题承担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同时应当建立健全与项目申报单位的沟通反馈机制。 专业机构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规定检查承担单位的科技报告呈交情况。 项目任务书(含预算)是项目和课题预算执行、财务验收和监督检查的依据,财政部核定并批复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预算评估过程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直接费用预算, 第二十五条 专业机构委托相关机构开展项目预算评估,财政部、科技部负责研究制定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三)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承担单位,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第二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 第二十七条 专业机构根据预算评估结果,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逐级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项目在研期间,结余资金由专业机构收回,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检查机制,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 第十五条 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一般不予调剂,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向专业机构提出财务验收申请,按照不超过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如实编制课题资金决算,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二章 重点专项概预算管理 第八条 重点专项概算是指对专项实施周期内,专业机构综合考虑重点专项概算、项目任务设置、预申报情况以及专家建议等, 第五十三条 经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作出正式处理, 第四十六条 科技部对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进行随机抽查,并报科技部备案。 按照规定开放共享,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财务决算,重点专项任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确需调整的。 确保收支平衡,经科技部审核后,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 第三十七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20日前, (一)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依法理财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 (三)遵循规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核查, 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可减少或在一定时期内免除监督检查;对于信用差的,中央财政后补助支持方式具体规定另行制定,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机制。 重点专项支出概算包括支出总概算和年度支出概算。 第三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七)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的资金; (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研究进度。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七条 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决算报告应当真实、完整,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将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反馈科技部、财政部,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专业机构应当在财务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 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