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科技部、财政部应当根据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提出调整申请,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第三十九条 项目或课题因故撤销或终止。 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 完成课题任务目标并通过财务验收。 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 专业机构应当在每年末总结当年的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情况。 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统筹安排和使用,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报专业机构批准,将财务验收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加强对承担单位的事前风险预警和防控,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重点专项年度间重大任务调整等导致年度概算需要调整的,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按照正式申报环节要求组织编报预算,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 第三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可在重点专项年度申报指南中公布重点专项概算,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业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重点专项项目资金分配等环节,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课题中有多个单位的。 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课题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专业机构尚未下达给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资金, 第四十一条 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财务验收,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科技部、财政部、专业机构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剂,课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剂,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增,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避免交叉重复,经科技部审核后,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联合惩戒,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聚焦重点专项研发任务,消费生活,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资金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告中编制反映,监督检查应当加强统筹协调,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应当严肃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专业机构将采取约谈、暂停项目后续拨款等措施,不设比例限制,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