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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政策(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0-18
摘要: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3号 各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由其进行复核,应取消其资格: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经济产业,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3号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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