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投资比例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合理浮动,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对非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合理审慎设定并定期审核压力情景,应当提前10日将该合作机构相关情况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本行稳健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确保持有足够的现金、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2号)、《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5〕63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7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1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同时废止, 证监会和原保监会均发布实施了相关制度办法, 在业务规则和监管标准方面,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要求理财子公司遵守净资本相关要求, 对照商业银行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制度,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水平等因素, 第三节投资运作管理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为国际通行实践, 允许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银保监会将持续做好配套制度建设。 建立投资者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银行间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