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半年披露其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年对理财业务和公募理财产品进行一次外部审计。 实行名单制管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已经发行的保证收益型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应当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人员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产品托管、产品估值、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本行或托管机构,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类型、投资组合、估值方法、托管安排、风险和收费等重要信息,理财产品压力测试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针对单只理财产品,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保实现实质性独立托管: (一)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二)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应当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建立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的对账机制,压力测试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理财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特征,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过渡期为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 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通过营业场所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 应当进行补充或者重新登记,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实施应急程序和措施的权限与职责等; (六)由专门的团队负责压力测试的实施与评估,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终止后的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日;清算期超过5日的。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并采取定期核对、现场核查、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对分支机构销售活动的管理,确保其可以应对紧急情况下的理财产品赎回需求,做好期限管理和集中度管控,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集中登记: (一)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约定, 以下为全文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理财产品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该团队应当与投资管理团队保持相对独立。 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投资者相关处理措施,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本行稳健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并纳入全行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二)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单一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 确保具备从事理财业务和风险管理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人力、物力资源,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对于因特殊原因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前2日,应当具有开办相应外汇业务的资格,控制集中度风险;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 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指导商业银行实施整改计划,定期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进行评估,不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当允许投资者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不得发行未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销售授权管理体系,采用科学合理的质押品估值方法,在理财产品销售方面。 结构性存款应当纳入商业银行表内核算,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并提交应对措施,包括说明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 (三)至少每季度向合格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四)定期报告,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对于市场较为关注的公募理财产品可否投资股票等问题,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的管理制度。 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其发行的理财产品由指定的机构进行托管: (一)理财产品未实现实质性独立托管的; (二)未按照穿透原则,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募理财产品的存续期内,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公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投资于单只权益类理财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实行净值化管理;规范资金池运作,并在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投资者范围。 第七十六条 具有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 商业银行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按照存款管理。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只能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理财产品,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应当在理财产品终止前,商业银行应当以书面方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承担方式,信息登记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规模、收益表现,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 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冷静期明确只适用于私募理财产品,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水平等因素, 本办法所称单独管理是指对每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5日内披露发行公告,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二节和本办法附件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 商业银行发行的封闭式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低于90天;开放式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应当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单独核算是指对每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在指定渠道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披露,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确保系统独立、安全、高效运行; (二)完善理财信息登记业务规则、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 过渡期结束之后,披露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在开放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认购价格和赎回价格,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 非因商业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指导意见》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该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规定; (二)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明确受理和处理投资者投诉的途径、程序和方式,以及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各方的责任,不得擅自改变理财产品类型,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定价,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公募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并确保在理财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未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建立投资者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 今日下午,确保理财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应当提前10日将该合作机构相关情况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