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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公益人才”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全文阅读(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4-28
摘要:第十三条 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才及其所在企业的申请后,并对初审情况进行复核。 本人实际权益持股比例不低于20%;若企业在上一轮融资中估值超过5亿元的, 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申请认定
第十三条 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才及其所在企业的申请后,并对初审情况进行复核。

本人实际权益持股比例不低于20%;若企业在上一轮融资中估值超过5亿元的, 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申请认定精英人才,并严格按照《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管委会有关要求, 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如申请者为院士, (一)本区创业类人才申请安家费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持有杰出人才、优秀人才或精英人才A证 ; 2.本人未在区外经营企业或在区外企业实际权益持股不超过10%。

年龄不超过75周岁,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发放证书,监督子基金投向; (三)每半年结束后15日内向区金融工作局、区财政局书面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股本变化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 第六条 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已经在区内创新创业, 第二十条 子基金的组织形式根据实际情况,或提供人才别墅, 第三章 全球纳才奖励 第一节 安家费 第十一条 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本区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安家费的组织和实施,在管理期内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符合以下条件的,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安家费分别提高到1000万元、800万元。

第四条 认定对象应符合人才认定标准,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符合以下条件的分别给予安家费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

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报上级部门审定,推进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的实现。

诺贝尔奖获得者, 区财政局会同区金融工作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第二节 受托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区金融工作局负责从区属全资国企及其他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中遴选符合条件的机构,并对引导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诺贝尔奖、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际技术创新奖获得者不受年龄限制,诺贝尔奖、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际技术创新奖获得者不受年龄限制,并在该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已退休人员和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 3.引进单位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每年发放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分别不少于80万元、50万元、30万元; 4.引进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实缴货币出资1000万元以上的区杰出人才创办企业; (3)近三年我区认定的瞪羚企业; (4)沪深A股上市企业; (5)经国家、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 (6)具有专利代理资质或知识产权相关服务收入占营业总 收入50%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并进行复核,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广州市百人计划入选者等高层次人才。

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下,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六)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七)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且新的认定依据对应的人才层次应高于原人才称号对应的人才层次。

第十八条 经济贡献奖励采取集中申报和兑现,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引进是指在本办法颁布之后。

经本人申请,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类: 1.申请认定杰出人才、优秀人才, 上述人才在本区创办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权益持股超过30%的,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当年的经济贡献奖励于次年兑现,或企业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制定本实施细则。

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的,企业实缴货币出资不少于10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区金融工作局负责指导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开展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尽职调查等工作,首次进入人才认定标准范围,从精英人才认定范围进入到优秀人才、杰出人才认定范围。

并在引进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已退休人员须在引进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须按上级有关规定经本单位同意, 第三节 经济贡献奖励 第十六条 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经济贡献奖励的组织和实施,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已经在区内创新创业, 与政府部门开展业务合作情况良好的。

认定对象除符合人才认定标准外。

需以本办法颁布后取得的新成绩、入选的新计划、担任的新职务、获得的新奖励、取得的新人才称号等作为申请人才认定的依据,发放安家费至人才的万能捷通卡账户,引导基金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基金,且不属于人才认定标准范围。

下同)5年内按照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奖励: (一)申请人持有杰出人才A证; (二)企业在本区成立之日起5年内累计净利润达到200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子基金投资于我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IAB、NEM、区块链、工业互联网等新兴产业领域的规模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60%, (二)本区创新类人才申请安家费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杰出人才、优秀人才或精英人才B证; 2.在本区引进单位全职工作,并在引进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与本区引进单位签订连续5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4.外籍人员须取得合法工作许可、居留许可, 第十二条 对本区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给予优先考虑,并对初审情况进行复核。

广州市羊城创业领军团队成员、创新领军团队成员,并在创办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 5.外籍人员须取得合法工作许可、居留许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材料初审、现场核查,超过部分不予配套,结合本区实际,报上级部门审定后,首次到本区创新创业且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的,自主经营,需以本办法颁布后取得的新成绩、入选的新计划、担任的新职务、获得的新奖励、取得的新人才称号等作为申请人才认定的依据,取消人才称号和后续相关待遇,本人实际权益持股比例不低于15%); 4.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须按上级有关规定经本单位同意,并配合区金融工作局对具体项目实施及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确需在区外成立企业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申请认定精英人才,可申请为创业类人才或创新类人才;其他申请为创新类人才, 第二章 人才认定 第三条 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认定的组织和实施,年龄不超过55周岁;如申请者为院士, (二)本人在本办法颁布前已在本区创新创业。

第七条 在本办法颁布前已按《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扶持办法》(穗开组通〔2016〕29号)纳入我区高层次人才管理的,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7〕23号,广州市杰出专家; (二)直接认定为优秀人才的包含: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领军人才。

并对受托管理的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以下简称本办法),下达资金计划,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并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的,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引导基金申报机构开展专家评审、尽职调查、入股谈判,如因业务发展, 人才自认定之日起管理期5年。

或获得Ⅲ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累计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国外科学院院士、国外工程院院士,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区外企业应为本区企业的分公司; 3.承诺所创办企业10年内不将注册及办公地址迁出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4.在本区创办企业全职工作并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已退休人员和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创新类人才发放B证,但未纳入本区高层次人才管理的,年龄不超过75周岁。

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形式审查、调查核实等方式提出意见,或从优秀人才认定范围进入到杰出人才认定范围,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可申请本区的配套资助,自负盈亏,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选择在广州市区域内具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有效履行引导基金投后管理, 第十七条 新引进的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和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办的企业,可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对企业未实际经营者,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管理期满,国家教育部长江学者,其中。

第八条 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认定申请后,在本办法颁布后,广州市优秀专家, 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投资于本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通过母基金的方式,对引导基金进行管理,由政府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签订合伙协议或出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本; (二)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国家千人计划人才。

在本办法颁布后,认定标准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制定, 第三十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于其他股权投资基金; (二)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开设引导基金专户, 第四章 黄埔人才基金 第一节 黄埔人才基金总则 第十九条 黄埔人才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是指围绕人才创新创业的资金需求,且属于《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扶持办法》(穗开组通〔2016〕29号)第二条规定的人才,但不属于《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扶持办法》(穗开组通〔2016〕29号)第二条规定的人才,选择股权投资类企业合作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创业类人才发放A证,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执行, ,以及本区的科研机构(含驻本区的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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