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警告,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 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商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决定责令其改正并警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汇检罚〔2019〕11号)显示,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为本网站转自其它媒体,相关信息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亦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内容不当,请联系我们qq980047777及时修正或删除。谢谢! http://chinasyjj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