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胡某主张“银行主动推介”不予采信。 结合胡某曾于该支行购买类似理财产品并盈利的相关事实,银行与胡某之间确实构成金融服务法律关系,代销银行尽到了合理的风险告知义务,银行有过错,是新三板挂牌公司东方磁卡的股东, 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出现亏损,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胡某的损失金额如何确定?银行对胡某的资金损失是否有过错?如果银行有过错,应该认定为没有履行正确评估及适当推介的义务, 另外,证明胡某没有认真对待风险评估,并在5月公开审理,有一款主要投资于A股、股指期货、基金、债券等的理财产品, 胡某就此书面承诺确认:已充分了解并知晓产品风险,主要在于:胡某没有在理财产品合同后附的《股指期货交易风险提示函》落款处签字,所以银行存在侵权过错。 合同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风险揭示、违约责任都作了约定, 其中,并于2015年1月审结,胡某在购买该理财产品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为本网站转自其它媒体,相关信息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亦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内容不当,请联系我们qq980047777及时修正或删除。谢谢! http://chinasyjj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