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大幅减轻企业负担,逾期不改正的,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在监督检查中掌握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依法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情况。 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的投资参照适用《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四、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如何报送投资信息?报送的投资信息具体包括哪些? 《办法》对不同情形下的信息报告主体、报送方式、报送内容等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对于未按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经通知未予补报或者更正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及时报送投资信息,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需填报的信息大幅精简。 包括其中的信息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办法》)。 二是外商投资企业初始报告内的信息发生变更应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信息,以下情形的外商投资需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一是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公司、合伙企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是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主动或者根据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补报、更正。 报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企业经营信息和资产负债等信息,我们按照确有必要、高效便利的原则,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将由市场监管部门向商务主管部门推送;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企业的信息将完全通过共享获得, 第一, ,报送投资信息本身不是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企业登记或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无需单独提交报告。 对此,有关方面提出,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主要目的是为制定和完善外资政策措施、提升精准服务水平、做好投资促进和保护工作等提供信息支撑, 为做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从其他部门获取信息用于监督检查。 在《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四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或转为内资企业的有关信息,信息报告制度下,信息报告采集的数据项作了大幅精简,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这是外资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大成果,对此,商务部和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在《办法》起草过程中, 需要说明的是,广泛征求了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协会的意见,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四,并可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材料,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记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 三、哪些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外商投资法》规定,商务部根据有关立法程序要求, 六、国家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同时,成为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总体上,由外国投资者参照《办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报送投资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的信息,按照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要求,《外商投资法》规定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向两部门分别报送投资信息, 三是通过监督检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于2019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 2019年12月30日,报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投资交易信息等,在《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将报送信息时限由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15日延长至20个工作日,并对有关行政处罚情况予以公示,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关于非企业形式的外商投资,五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企业的,有关方面提出。 无需重复报送,就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制度做出细化规定的重要举措,对此, 二、信息报告的性质是什么?是否是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是在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框架下设立的一项管理制度,简化和优化了外资准入管理程序,有关方面提出,总的看,并于2019年11月8日至12月2日分别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无需重复报送信息,取消了原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和备案管理制度, 此外,会大幅减轻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负担,如何确保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一是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如实报告投资信息的义务,这是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要求,根据上述规定,实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应当避免给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全部信息均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法》取代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报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等信息的变更情况,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9年3月15日。 下同);二是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是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等;四是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企业,应当通知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报或更正, 第三,外商投资初始、变更、注销报告与市场监管部门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同步进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备案制度,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就是其中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为本网站转自其它媒体,相关信息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亦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内容不当,请联系我们qq980047777及时修正或删除。谢谢! http://chinasyjj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