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 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原则上应在符合条件的省级(含)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信息,非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存在违反规定进行批准行为。 四、国有金融企业增资应当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应将有关情况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对外公告结果, 十三、因增资导致集团(控股)公司对被增资企业失去实际控制权的,须依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因增资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金融企业控股权的,重点子公司因增资行为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并以被增资企业评估价值和投资方出资额为依据确定资本及股权比例。 九、以下情形经集团(控股)公司审议决策。 可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需报送的资料包括: (一)国有金融企业关于增资扩股问题的申请报告; (二)增资方案及内部决策文件; (三)被增资企业的产权登记表(证); (四)被增资企业审计报告,存在以下情形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为本网站转自其它媒体,相关信息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亦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内容不当,请联系我们qq980047777及时修正或删除。谢谢! http://chinasyjj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