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国有股权划转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作为划转基准日,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划转双方已缴纳的上述税费由征收单位予以退还,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为政策实施保驾护航;有利于增强划转的可操作性,明确了相关企业的界定标准,并由第一大股东牵头实施。
或委托一家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加强组织领导,结合试点工作情况,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 财资〔2019〕49号 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为本网站转自其它媒体,相关信息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亦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内容不当,请联系我们qq980047777及时修正或删除。谢谢! http://chinasyjj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