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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国有股权生活划出方和划入方均不确认所得(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4-30
摘要:(十八)国有股权划转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作为划转基准日,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划转双方已缴纳的上述税费由征收单位
(十八)国有股权划转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作为划转基准日,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划转双方已缴纳的上述税费由征收单位予以退还,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为政策实施保驾护航;有利于增强划转的可操作性,明确了相关企业的界定标准,并由第一大股东牵头实施。

或委托一家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加强组织领导,结合试点工作情况,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 财资〔2019〕49号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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