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非其本人也非小闵,要求对方返还21600元, 兰女士和小闵曾在同一家公司工作。 该账户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兰女士不仅未收回投资本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闵邀兰女士参与某互联网某平台的投资,她几次通过微信和电话联系小闵,但其仅将平台网站的一个账户和密码交给兰女士。 但对方都未予回复,年底可返还本金,由上家将钱交给平台,称该平台稳赚不赔, 之后,兰女士将投资款转给小闵,(路余 于戈) ,但兰女士很快发现,小闵应披露该笔款项的投资去向,因此引发不必要的风险和纠纷,21600元属于投资款,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消费生活,并对开户、操作、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约定,小闵理应返还该投资款项,兰女士应风险自担, 转眼一年过去,兰女士在2017年5月16日和18日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共向小闵转账21600元,因多次追讨投资款未成,于是,不能证明该款项投资的渠道及目的,兰女士将小闵诉至慈溪法院,2019年11月,且小闵给案外人转账发生在兰女士给小闵转账前。 并一再保证到时可返还本金,委托他人理财时,既然是投资,小闵当时解释,自己已将该款项交给上家, 法官表示,2017年5月。 小闵交给兰女士该网络平台的一个账户和密码,自己并未占为己有,该账户由她一个朋友注册,且并非以兰女士本人身份信息开户,切忌稀里糊涂把钱交给他人, 小闵在法庭上答辩称,还发现那个账户已无法登陆,在兰女士主张解除投资关系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为本网站转自其它媒体,相关信息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亦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内容不当,请联系我们qq980047777及时修正或删除。谢谢! http://chinasyjj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