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7日电(杨晓波)6日,证监会发布包括《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在内的9个试点工作配套规则,试点企业即日可以递交材料进行申请上市。 随着配套措施的出台,市场对这一创新机制涉及的试点企业名单、咨询委角色、估值与定价、VIE结构、市场炒作……疑惑逐渐明晰。 一直以来,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试点企业名单筛选是市场较为关心的问题。3月30日,国务院转发《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创新试点企业主要面向符合国家战略、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应是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此外,财经资讯,在财务指标上《若干意见》在选取标准方面,明确要求:一是已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二是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不难发现,创新企业的门槛高于市场口语化说法的所谓“独角兽”企业标准。可以预期,试点企业数量将会屈指可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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