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18年1至5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27298.3亿元,同比增长16.5%。 去年同期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显示,2017年1至5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29047.6亿元,同比增长22.7%。 对比两年数据可以看出,今年前5个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比去年下降了1749.3亿元,但数据显示仍同比增长16.5%。 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数据在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定义没有发生改变的前提下(均为年主营业务收入为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为什么会发生上述现象呢? 其实,商业信息,在当天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的“附注”中就对此进行了解释,各项指标的同比增速和增量均按可比口径计算,其结果与用上年所发布数据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主要原因是:(一)统计单位范围发生变化。每年有部分企业达到规模纳入调查范围,也有部分企业因规模变小退出调查范围,还有新建投产企业、破产、注(吊)销企业等影响。(二)根据国家统计局开展的企业组织结构调查情况,对企业集团(公司)跨地区、跨行业重复计算进行了剔重。(三)在“营改增”后,由于服务业税负降低,部分工业企业将内部非工业生产经营活动剥离,转向服务业。
简而言之,是因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范围每年均会发生变化,为保证数据可比性,国家统计局会将上年度同期数据调至与本年度统计范围相一致,而2018年除了将对企业跨地区、跨行业的重复计算进行了剔重,还因“营改增”影响下,部分工业企业将内部非工业部分转向了服务业,故而需要调低上年度同期数据的范围。 实际上,这并不是本年度新的做法,国家统计局在2016年、2017年发布同类数据时,在“附注”中都会附有解释:“由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范围每年发生变化,为保证本年数据与上年可比,计算各项指标同比增长速度和增长量所采用的同期数与本期的企业统计范围相一致,和上年公布的数据存在口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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