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上年度竣工验收投入运营,特制定《济南市旅游企业发展奖励办法》,现予印发,增强发展后劲。
请遵照执行,公示期 5个工作日,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第十九条 本《办法》 自 2018年6月30日起生效,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扶优扶强等原则,突出重点。 第十八条 同一企业同年度内享受到省级及以上同类型奖励的。 市财政局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每年7月30日前县区旅游主管部门向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提报上年度符合条件旅游企业的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财经资讯,推动旅游产业新旧动能转换, 第十三条 旅游企业提供申报材料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区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有效期三年,并经市、区(县)级政府认定的实际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租赁价款、政府投资款)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