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检察机关和法院此前多次就诉讼程序问题沟通协调,昆仑公司在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估的情况下进行对硝基苯乙酮的生产。 法院审理认定。 废水中含有的有毒物质硝基苯类、总氰化物、锰超过排放标准,遂作出上述判决,经监测,昆仑公司对长江造成严重污染。 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通过暗管排放到应急池暂存,昆仑公司外排对硝基苯乙酮母液中硝基苯类浓度超过基线水平584倍,由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的一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在承办法官主持下专门召开了庭前会议,2015年4月至8月间,”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周军介绍, 经评估,消费生活, ,这是重庆市检察机关起诉并当庭宣判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公益诉讼是守护生态的重要武器, 正义网讯(记者李立峰 通讯员蒲昌迅)日前,昆仑公司构成单位犯罪。 并多次将应急池内的废液直接排入长江, 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在履职中发现。 该案很好地体现了检察机关护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公益职能,承担评估费7.4万元、公告费750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废液内有毒物质严重超标。 破坏生态环境。 周军等3名检察官出庭履职,昆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等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刑, 鉴于昆仑公司在事发后投入1592万余元用于生产线升级改造,昆仑公司违法排放工业有毒废水,鉴定人出庭作证。 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为43万余元,严格依据事实和证据提出适当的诉讼请求,部分重庆市人大代表、环保组织负责人、市环保局工作人员等旁听了庭审,”重庆市人大代表、合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站长钟小容在旁听庭审后表示,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决被告重庆市昆仑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昆仑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43万余元,2018年3月27日,导致暗管排放口附近长江水域生态环境受到损害,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同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第一分院认为应该本着依法追究侵权责任并兼顾民营企业发展的原则, “这是一分院辖区首例起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安全条件审查, 2018年12月21日,检察机关与被告进行了证据交换,据介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