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2022年12月2日)(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强调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重要性,指出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遵循数据生产要素的规律,建立符合“坚持共享共用,释放价值红利”要求的数据产权制度。按市场化原则有偿共享数字生产资料,是沿着促进机会公平方向,完善分配制度,提高要素收入与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值得重视。 从中国式现代化的视野看,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的背景是建立与中国式现代化的上层建筑相适应的经济基础。要解决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比西方式现代化的制度设计更有效地解放数据生产力;二是建立比西方式现代化的更完善的数据利益分配制度。如果在数据要素上的这两个关键点上比西方式现代化做得更好,中国式现代化会具有更强的生命力、竞争力。 一、共享数字生产资料是什么 数据二十条明确提出:“适应数据特征、符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律”,“建立数据产权制度”, “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 “坚持共享共用,释放价值红利”。发改委与共享数字生产资料有关的政策(2021年552号文件)提出:“共享技术、通用性资产、数据、人才、市场、渠道、设施、中台等资源,探索培育传统行业服务型经济。” 政策上的“共享生产资料”,主要指按市场化原则、商业化方式有偿共享数字生产资料。数字生产资料要成为这种可共享生产资料,需要具备以下特征: 1)要素特征:非物质生产要素可以“使用而非拥有” 可共享的数字生产资料,第一,可由实体生产资料,通过通用目的技术,加以数字孪生形成;第二,这种生产资料为非物质生产要素,主要是以数据为载体的数字生产资料;第三,数字生产资料具有通用性特征,可以由同一主体一次投入,不同主体多次复用,而不造成实体损耗,属于通用性资产。 数字生产资料具有非物质生产要素所具有的“使用而非拥有”的要素属性。最新发布的《共享经济指导原则与基本框架》(标准号GB/T 41836-2022)为共享经济作出定义:共享经济即“资源供给者通过平台与资源使用者进行资源共享的经济模式”,“交易标的仅涉及被交易资源的分时使用权,而不涉及其所有权”。 对非物质生产要素的共享不改变生产资料的物权属性,即不改变生产资料所有权。共享之前是公有,共享后仍是公有(公有共用);共享之前是私有,共享后仍是私有(私有共用)。共享改变的只是使用而非拥有。反之,所有权的状态与改变,并不必然导致特定的使用(专用或共享)。例如,私有变公有,并不必然导致专用变共享(企业收归国有,并不必然导致生产资料由专用变为开放共享,而仍可能由企业内部封闭专用)。 2)功能特征:具备实体生产资料功能替代特征。 数字生产资料可以实现实体与符号间基于信息的功能对等的功能替代、功能交互、功能增强。 一是实体替代功能。可共享生产资料必须具有实体生产资料功能替代作用,而不止是模型。也就是说数字功能实现与现实中功能实现具有等价性。“其现实系统与仿真系统具有功能实现层面上的等价性”(杭玥璐:计算主义视野下的数字孪生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22年5月) 二是资金替代功能。当用数字生产资料替代同样功能实体生产资料时,具有节省购置实体生产资料的资金投入的功能。 三是信息操作功能。可共享生产资料可实现实体与虚体互操作(而不只是数字模型)。例如,实体可为虚体感应(基于传感器的物联网),同时,可通过虚体控制实体。 数字生产资料还可以实现功能独立于实体,并对功能按服务、使用收费。应区分数字生产资料的实体与实体功能,当实体(如机柜)独占时,实体功能共享(非排他地使用)是可能的。例如,共享云计算能力,又如,医院主体为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数字化的检验、病理、超声、医学影像等医技共享服务。 3)价值特征:具备生产资料的价值功能 符合生产资料的政治经济学特征,生产资料是是不变资本的物质存在形式。资本是可以带来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对生产资料来说,数字孪生意味着具有中间产品向最终产品进行价值转移、产生价值增值(“剩余”,即在分配中通过要素贡献体现)。 生产资料数字孪生还可能带来新的功能,如资产使用(运营)中的决策、控制、设计能力的增强。 生产资料的价值条件,决定了共享的施予者与接受者。生产资料所有者,向作为非所有者的使用者提供所共享的作为中间产品的生产资料;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之外的使用者,作为最终产品与服务的生产者、提供者,从所有者手中接受并使用生产资料作为中间产品投入(进行价值转移)。双方依合约从最终产品(价值增值)中扣除成本后进行分成(分享剩余)。 这一条件说明,生产资料共享仅实现功能替代(数字孪生)是不够的,还需要在原有功能之上,通过中间件系统,派生出各种应用功能以实现增值;且在一定合约条件下,明确责权利特别是剩余分割。 4)市场特征:具备固定成本分摊与外部性内部化特征。 共享生产资料以双边市场(平台)数据要素交换形式实现。 一是生态特征。可共享的生产资料具有基础业务(中间产品)与增值应用(最终产品)分离功能,可由API联接。其基础业务具有固定资产或流量外部性共享、分摊功能。由基础业务可派生增值业务。基础业务与增值业务共同构成业务生态。仅对企业内部单元共同使用生产资料,不构成生产资料共享 二是有偿共享特征。平台方按市场化原则商业化方式,向应用方共享可复用的平台生产资料,或由中间产品投入形成的外部性资源(如流量),作为对增值业务(最终产品)的投入(中间产品与中间服务),依使用效果收费补偿中间产品投入。 5)分配特征:活劳动参与剩余分配 生产资料本身并不决定剩余分配,是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决定剩余分配。共享生产资料改变生产资料占有方式,从法律占有(所有)与自然占有(使用)合一,转变为二者分离、分置。两权分离后,从对生产资料的法律占有与自然占有中,可以分别产生剩余索取权。前者一般对应“要素贡献”,后者可以对应活劳动——在此特指创造性活劳动——贡献。 数字生产资料与实体生产资料具有一个不同的生产力机制,它在分配中所起作用,在于从技术上联接可有偿共享的不变资本(作为固定成本的生产资料)与共享前者的可变资本(活劳动),这种协同,为生产关系中的合作分成式的分配,提供了技术条件。为有偿共享,提供了业务保障(合约保障)。 共享数字生产资料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结合。按要素分配,从生产要素所有者一方来说,主要包括固定的进入费(用于补偿生产资料的固定成本投入)与不固定的使用费(用于按市场化原则、商业化方式补偿要素贡献)。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之外的使用者一方来说,主要包括成本(劳动力价值即工资)与剩余(创造性劳动价值)。目前中美市场上形成的实际行情为三七分成(资三劳七,资本中再扣除一半,即15%,作为数字税)。 二、共享数字生产资料要什么 共享数字生产资料要实现什么样的效果?主要有以下两个: 1)比西方式现代化的制度设计更有效地解放数据生产力 “数据二十条”要求,“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这是数据基础制度提出的资源配置要求,按照传统制度设计,垄断数据要素的使用(自己不用也不让更高效利用者使用),数据要素价值实现将是不充分的。解放数据生产力,就是要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 当前以数据要素为代表的先进生产力,与决定工业资本主义、工业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条件,发生了质的变化。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要求,包括市场制度、产权制度在内的数据基础制度作为经济基础,是否能解放生产力,促进生产力发展,是衡量基础制度合理不合理的重要标准。 数据二十条,就是要通过数据要素市场化,更充分开发利用数据资源。数据基础制度需要体现不同于实体要素基础制度(西方工业资本主义道路)的优势,比物权制度更有效利用闲置资源,特别是让可复用的数据资源尽其所用。这是两权分离的资源配置理由所在。 西方式现代化用物权的思路发展数据生产力。既具有促进数据生产力专业化发展的一面(因此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激励作用,以激励数据要素可形式化、可物化——如专利化——部分的生产),也必然造成数据资源利用不充分,限制云计算、开源软件等开放资源的利用方式。这是因为数据要素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新就新在它不同于物力资本的那一面。比如波兰尼所说的个人知识。企业家精神、创造创新能力就是无法象商标、专利那样形诸于外,可加以形式化、物化的要素。 从发挥市场作用角度,要反对数据资源上的浪费,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避免拥有而不使用现象的发生、发展。防止以西方式的传统物权保护理念,束缚数据生产力的发展。这主要还不是指把着专利,但不让人使用,而主要是指数据要素中无法加以商标化、专利化那部分活生生的知识的利用。例如数据要素与一线劳动者在具体应用场景下结合形成的独一无二的能力。从这个角度讲,促进数字生产资料共享,有利于解放与发展数据生产力。 2)在新型生产要素上建立比西方式现代化更完善的分配制度 数据二十条明确要求数据基础制度要“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 在以物力资本为主推进现代化的工业化阶段,中国由于面临追赶,在处理先富、共富关系上,难以摆脱西方式现代化中的惯性,如物力资本优先。而在新时代,面临下一轮现代化,需要提前考虑这样的问题,发展数字化,充分利用数据要素,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作用,是会扩大贫富差距,还是缩小贫富差距,是要走西方式的路,还是中国式的路。 即使美国沿着西方式现代化的惯性,在数字化中扩大贫富差距,中国也可选择不跟。建立中国式现代化的数据基础制度,要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特别是沿着促进机会公平,扩大民众要素收入与财产性收入的方向,完善分配制度。在这一背景下提出两权分离、三权分置的要求,不是权宜之计。 “数据二十条”强调两权分离,三权分置,核心是更平等地分享机会,更平等地分割剩余。这就是“数据二十条”要求的“坚持共享共用,释放价值红利。”此前,我们曾有过教训,以私人资本垄断方式过度攫取数据要素的租金盈余,而不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将损害平等与公平,如果把这种现实固化为基础制度,就不自觉地滑向“数字资本主义”的选择。 而两权分离最大的不同,在于通过“使用而非拥有”,通过共享数字生产资料解放生产力,完善分配制度,令劳动者在共享发展中平等获得要素收入、财产性收入。 首先,“数据二十条”强调,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着重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投入产出收益,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资源资产权益。这里对剩余的分配,从西方式的强调数据要素所有权人,转向中国式的” 数据要素各参与方”。这意味着使用不光是检验价值的唯一标准,而且成为检验剩余价值的重要标准。 其次,“数据二十条”大大提高一线劳动者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劳动(也是数据使用)在剩余分配中的地位。“数据二十条”强调,“促进劳动者贡献和劳动报酬相匹配。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向数据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创造者合理倾斜,确保在开发挖掘数据价值各环节的投入有相应回报,强化基于数据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激励导向。通过分红、提成等多种收益共享方式,平衡兼顾数据内容采集、加工、流通、应用等不同环节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这完全走出了一条不同于数字资本主义的中国式现代化的新路。这与20大强调“促进机会公平”,提高民众要素收入与财产性收入,完善分配制度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 回顾历史,我们可以观察到,农村改革与城市改革,在劳动分享剩余这一点上的表现是不同的。农村改革纯粹是“中国式”的(其现代化是农业现代化),它推进两权分离的一个直观的分配方法,是“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 “剩下全是自己的”使农民有可能分享到工资水平之上的剩余。而城市改革,由于以物力资本为核心,更多借鉴西方式的两权合一分配制度,表现为居民(城市劳动者)更多是靠工资作为主要收入,而剩余主要归资本所有权人(无论是公有还是私有)。 两相比较,可以发现城市改革对普通劳动者的激励强度,远不如农村。因为激励局限于工资水平,而不是剩余水平。这是城市改革不如农村改革那样势头迅猛的根本原因。如果以社会主义为尺度衡量,是劳动者直接分配(而不仅是转移支付)剩余的分配更接近社会主义的初心,还是劳动者只拿工资(雇佣制)更接近社会主义的初心,在工业化完成后,面对中国式现代化道路选择时,是令人深思的。 鉴于物力资本基础制度更适合两权合一,而数据基础制度与土地基础制度都更适合两权分离。中国式现代化在数字时代就有了一种新走法,这就是以两权分离,将激励重心移向一线劳动者,这也完全符合数字经济不断将决策权(资本使用权的核心)前移的趋势。与工业领域改革的不同在于,在两权分离中,将激励重心,从企业上层(作为资本代理人的经营人)移向企业下层(“听得到炮响的士兵”)。考虑到数据要素发挥作用的场景,更多是一对一的情境,因此劳动者在直接接触用户这个“上帝”中,越来越具有信息优势,越来越具有化解风险的能力,因此理应获得比工业时代更多的剩余(“多样化红利”)。这也暗合了马克思当年对生产力高度发达后的变化的预言。 我国关于生产资料共享的现行政策鼓励的方向,在国家发改委等《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发改高技〔2020) 1157号文件〕中主要包括:第一,鼓励资本让利。“鼓励各类平台、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实行一定的服务费用减免。”“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降低个体经营者使用互联网平台交易涉及的服务费,吸引更多个体经营者线上经营创业。”第二,支持劳动分成。“支持大众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展微创新,探索对创造性劳动给予合理分成,降低创业风险,激活全社会创新创业创富积极性。” 这是一种体现数字时代特征的新型生产关系,其创新处体现在,不依靠所有权而依靠使用权分享剩余。传统做法是,劳动要分享剩余,一定要通过调整所有权,通过持有股份分享剩余。但在数字生产资料共享条件下,劳动者即使与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关,也不妨碍他仅凭使用权分享剩余。这反映的正是数字时代以零次分配 “促进机会公平”这种新实践。 通过共享生产资料增加普通劳动者的要素收入与财产性收入,为数字化条件下社会主义促进机会公平、推进共同富裕,开辟了比数字资本主义更广阔的前景。 三、共享数字生产资料做什么 共享数字生产资料,当前亟需做什么?总的方向,是健全完善所有权与使用权两权分离的生产资料管理新制度。 首先,对于国有企业来说,通过两权分离,更多要解决通过开放经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问题。要打破封闭资源造成的数据要素闲置与浪费,积极推进实体生产资料的数字化,构建由不同所有权主体利益共同体组成的商业生态系统,促进面向供应链、价值链各种增值应用的开放利用,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以此解决经济的主导力量闲置数据资源问题,更充分地开发利用数据资源。 其次,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尤其是平台企业来说,在两权分离中更多要在完善社会分配公平方面补短板。对民营企业特别是平台企业来说,应积极推动生态合作,一方面在有偿共享数据生产资料中降低应用方进入门槛,通过零次分配,促进机会公平,形成“共同参与”、“共享红利”的模式,这就是“数据二十条”中指出的“合理降低市场主体获取数据的门槛,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激励创新创业创造”;另一方面,矫正私人资本对生态的垄断,将平台企业攫取的适度水平之上的租金盈余,通过二次分配、三次分配返还社会。引导生态沿着兼顾公私双重属性方向健康发展,引导平台企业以有别于应用企业的定位,承担应尽社会责任。与国有企业一同,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 总之,通过共享数字生产资料,可以走出一条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的中国式现代化新路。
作者:于小丽,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经济学院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