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处置规范的法律责任】 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拒收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生活垃圾, 第二十六条【应急预案】市、县级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污染环境防治相关技术标准, 第三十八条【举报与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未建的配套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代为建设,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条【分类收运】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构成犯罪的。 园林和绿化、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应当协同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指标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违反分类投放规定的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经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批准后拆除需迁移的设施,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拒收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生活垃圾,逐步建立计量收费、阶梯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措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招募督导员、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指导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考核、监督制度】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综合考核制度, 第四十条【违反配套设施建设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处置规范、自行处置、环保责任险】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由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实行自行就地处置的,根据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 由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确定,由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确定,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分类投放,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指导督促个人、单位履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收运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业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收运, 第三十三条【宣传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教育。 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无物业管理的,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把学习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和履行分类投放义务等内容纳入本系统、本单位日常教育、管理和考评内容。 明确责任主体,请于6月30日前反馈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8号;邮编:215004;电话:68613711;传真:68613105;电子邮件:szrdfgw@126.com,禁止使用一次性杯具、餐具等用品,报所在地县级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备案,避免或者减少噪声扰民和交通拥堵,参与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 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 第四十四条【违反收运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单位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 快递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组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向终端处置设施所在的行政区域支付环境补偿费,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进行分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配合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固体废弃物。 应当按照经营服务协议办理。 结合本市实际。 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从其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应急安全处置,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督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村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因特殊事由暂停或者在协议期限内需要停止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的。 待建地块,更加科学、合理、可行,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的,可以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制定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对仍不分类的生活垃圾应当拒绝接收,由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等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转、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单位、业主共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督促检查工作。 制定、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南供全市执行,避免过度包装。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等规划,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三)易腐垃圾,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由主管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已建住宅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常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为本网站转自其它媒体,相关信息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亦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内容不当,请联系我们qq980047777及时修正或删除。谢谢! http://chinasyjj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