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专项规划草案,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络,科学合理设置补偿原则和补偿标准,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常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为本网站转自其它媒体,相关信息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亦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内容不当,请联系我们qq980047777及时修正或删除。谢谢! http://chinasyjj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