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 颜某公司销售“林志玲志玲”品牌产品是合法行为,虽然林志玲未能提交直接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情况,颜某公司以“林志玲”的拼音注册网站。 广州互联网法院就原告林志玲诉被告广州颜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颜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足以给林志玲造成损害。 表示愿意立即履行判决内容! 颜某公司为宣传推广一款“林志玲志玲”品牌化妆及护肤产品,并在微信公众号上连续30日发布内容相同的致歉声明,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林志玲:女人心态越好,命运才会越来越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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