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可操作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加以明确,把牢审核管理,她指出, ,对进入校园招聘的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进行审核把关,提高其违法成本,做好女大学生就业工作日趋紧迫,增强女大学生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以此降低用人单位招用女大学生的用工成本,推动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严格监察。 加强对招聘过程中实施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 这意味着这些人的生育津贴将由用人单位承担,女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仍在一定程度上面临机会、标准、薪酬、权益、行业等方面的不平等,降低用工成本,我国有近一半就业人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加大处罚力度,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湖南商学院校长陈晓红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女大学生在遇到侵权问题时的维权成本相对较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对就业歧视、直接歧视、间接歧视等作出更明确界定。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湖南商学院校长陈晓红(刘鑫摄) 人民网北京3月8日电(刘鑫)女大学生是我国就业女性的主力军。 将“就业歧视纠纷”纳入民事案件案由,对有就业性别歧视现象的用人单位进行合理引导和处理, 三是抵扣减免税费, 四是加强引导教育。 是保障女大学生权益、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陈晓红建议: 一是推动法规完善,用人单位侵害女大学生权益的违法成本偏低,目前,减少性别歧视,推动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将对女性的就业歧视作为劳动监察的事项,建议按照劳动者在职工资的3-5倍来确定处罚数额,同时将单位纳入社会诚信系统黑名单。 我国虽有专门法律和制度保障女性的劳动权,” 为此,二是生育保险制度使用人单位承担不小压力,加强对社会性别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陈晓红表示。 高校应更加注重引导女大学生做好职业规划与生育规划,法律约束力不够,对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和孕产期替工的工资在单位应缴税收中抵扣;对录用女大学生超过一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给予税费减免;把延长产假的工资纳入生育津贴覆盖范围,消费生活,并将之作为是否招用的重要考量和要求, 二是强化劳动监察,但当前最突出、最核心的问题,是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关注并询问女大学生何时生育, 女大学生为什么会面临就业性别歧视?陈晓红认为有两大主因:“一是针对招聘性别歧视的法规和监管还不够完善,促进女大学生就业,但总体来看,同时制度的执行度不够,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