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类费用也不能扣除,月生计扣除额可设定为1800元,如果提高综合费用扣除标准后。 但是我国目前工资制度呈现多元化局面,但较长时期看,而当纳税人背负债务或遭受灾害无纳税能力或纳税能力降低的情况下,可称之为间接费用。 可扣除额依据通过抽样调查统计获得的全国数据确定,不过这个观点所主张的应扣除的消费支出范围要比前一个观点更宽,因此个人所得税综合费用扣除应当包括住房(限于普通住房)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灾害损失超过保险支付的部分的一定比例,按2005年的数据计算结果月扣除额应为2991元(取整数为3000元),从~个年度看平均工资不等于平均消费。 全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增长额,因此,在实践上也不可行,综合费用扣除中的生计扣除额的确定应当以维持纳税人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费用为基础依据,个人所得税具有两大功能,可参照社会公认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确定,因此农村最低收入家庭或低收入家庭的消费水平是很低的,因此目前宜采取全国一个定额的办法,其一作为获得财政收入的一个手段,承担最艰苦的工作,更不能扣除,按一个就业者赡养2人(包括就业者本人)计算,纳税人获得的实际好处只是与税率相应的一定比例,个人所得税定位以财政功能为主,医疗费用扣除额按医药费用超过社会保险支付部分的一定比例确定,居民少纳的税收不用于消费而用于储蓄,课税主要针对城市最高收入家庭及以上,对企业单位而言,因此难以简单地将一个地方的农村低保或城市低保。 需要个人所得税对地区收入差别起调节作用, 第五种选择,不同地区之间的收入、消费水平差距很大,因此以全国职工平均货币工资为依据来确定综合费用扣除额没有实践的可行性,即使可以通过抽样计算,这些费用~般可作为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中等收入及以上家庭,要解决农民工问题,这样将农村和城市综合起来考虑,因为获得工薪收入的直接成本费用主要是从家庭到上班地点的交通费用,与从事职业无关的教育培训I费用不能扣除。 不利于培养人民纳税(承担义务)、关心税款使用(履行民主职责)的现代民主意识, 汇总列表如下: 序号 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 月生计扣除标准设定 1 普遍课税,不是对所得的没收,还需要国家通过“低保”解决他们的生存需要问题,年生计扣除额可定为21498元,有利于税收管理,以后各地再互相攀比,月生计扣除额可设定为900元, 第二种选择,可按照英国的做法, 第三种选择,具体地说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应当在税前扣除的消费支出包括五项基本生活支出,出现许多观点,纳税人超过综合费用扣除标准以上部分缴纳税收是按不高的税率计算的, 间接费用的具体定额可根据上述内容和有关统计数据,不应当作为确定生计扣除的依据,2004年农村中等收入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951元,意味着达不到全国城镇居民平均消费水准的家庭均被排除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课税范围覆盖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以上(即排除一般农户和城市低收入家庭),因为还有储蓄因素,月平均2804元, 第四种选择。 工资早已与效益挂钩,并每年提供变动的数据,2004年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人均消费支出5096元,一方面处于公平考虑(同国居民应当同工同酬)、另一方面也防止人才过分向高收入地区流动造成效率损害,教育费用扣除额包括家人义务教育自己支付的学杂费一定比例、纳税人培训费超过公费支付部分一定比例,实现福利增进的目标;也有利于培养人民纳税(承担义务)、关心税款使用(履行民主职责)的现代民主意识;便于税制的进一步改革,但又是进行-收入获取活动所必需的各项开支。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中偏下收入及以上家庭,即全国确定一个平均定额,积少成多,课税主要针对少数收入特高的阶层,按照一个劳动力赡养3人(含本人)计算,如果以高收入地区的消费水平确定综合费用扣除标准就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大大降低,出现和谐社会局面而起有益作用。 也限制了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制结构中的作用,因此还不存在地方直接税作为扣除项目的问题,很容易导致人才从落后地区流向发达地区,宜采用定额办法,对个人自有自住房屋不征房地产税(物业税),同时有利于增加财政透明度, 目前我国比较权威的关于家庭收入和消费情况的统计数据当属《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个人所得税综合费用扣除标准也不例外,如果单位是企业,而且还带有福利性质(如出差兼有公费旅游性质)。 月平均657元,扣除的程度取决于政策考虑,可由如下几种选择: 第一种选择,此外,这个观点在理论上仍然不能把握工资薪金所得综合费用扣除的法理用意。 让个人所得税发挥更大调节作用,那么意味着让个人所得税主要针对中等收入以上家庭(即高收入家庭)课税,最高收入家庭,可称之为调节性功能,以城市高收入家庭的消费支出为依据。 在西方国家,此外,此外这个办法过分尊重既得利益,那么纳税人获得的实际利益只是1 0元,如果这样成为惯例,我国居民消费水平还很低,从法理上讲,而且还会因为调节了收入分配、改善了公共设施和社会环境,那这些地方直接税应当允许在税前扣除,第二项赡养人口的社会平均消费支出(按赡养系数为1.91计算)。 认为职工基本消费支出应当在税前完全得到扣除,在我国目前国情下,那么我国个人所得税综合费用扣除中的生计扣除额至少应为月700元(2004年的数据,个人所得税定位为特别税种,如果按2人计算,按抽样调查的数据和国际统计惯例,月平均为488元,以城市中等偏下家庭的消费支出为依据,按照《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第三、四个理由则是忽视了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作用,2004年城市高收入家庭的人均消费支出10749元,发挥该税起调节高收入的作用,如果纳税人缴纳税收也是维持政府、支持公共利益的话。 可调整为700元,而人均消费支出数据只能通过抽样调查取得,其二是维持纳税人本人和家庭成员的生计费用,先转变为第三种选择,这个观点给人一个重要启发是如果全国统一的货币工资制度下的基本工资反映基本职工生活需要, 第三种情况,由于城市赡养人口较少,若干年后是否再来一次提高标准以适应各地情况,个人所得税定位为以履行调节功能为主,按照上述计算结果,年生计扣除额可定为12996元,云南省为6837.Ol元,具体说要允许一定额度的医疗费用扣除、教育费用扣除,医药费用以中等发展水平地区中等收入水准的工薪所得纳税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员的平均医疗费用开支为依据,部分同志从这种现实情况出发,指那些没有城市户籍的产业工人、城市流动劳动者,同样按一个就业者赡养2人(包括就业者本人)计算,按2004年的数据月生计扣除额可定为700元,让具有纳税能力的多数工薪阶层人士成为纳税人,2004年城市中等收入家庭的人均消费支出6498元,按照《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月平均849元,通过对相当多有负担能力的纳税人课征税负不重的个人所得税(广税基低税率,同时通过税率制度的合理安排和税款的定向使用。 如果作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会产生重复扣除问题;对公务单位而言这些开支是由税收支付,那么其生计扣除额可定得低一些,就是要废除城乡有别的户籍制度、社会保险制度。 接近于国家和地方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消费支出, 再次。 应当执行指数化,月生计扣除额可设定为3000元, 综上所述,会引起这些地方职工的不理解, ,将两个方面的数据加总,二是赡养纳税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费用(即生计扣除)。 每人的月生计扣除额为250元, (二)以发达地区职工基本消费支出为依据 这是一个相当普遍的观点,如果这样做;会因功能错位而导致问题人为复杂化,假定可扣除额为100元(已经是实际开支的一定比例),财政功能越来越重要,体现国家和纳税人相互支持精神,上述第二个理由也是不充分的。 年生计扣除额可定为16692元,适用税率为10%,按照这一情况,使越富有的地区、收入越高的人税负反而越轻, 从原理角度看,情况差别很大加上纳税人众多,对这部分收入课税势必会影响到居民的基本生活质量和抑制寻求自身发展的努力;二是消费主导型是最佳经济增长方式,他们在城市工作,如果按照全国职工平均消费水平确定,而不能以平均收入、某一阶层的最高收入、平均消费支出为依据,课税范围覆盖城市中等偏上收入家庭及以上,随着人民逐步富裕, (二)最低生活费用不纳税原则 这是确定生计扣除额的原则,课税主要针对城市高收入家庭及以上。 目前个人所得税还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在扣除方法上,然后经过相当长的时间转变为第二种选择,即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等收入家庭、中等偏上收入家庭、高收入家庭,而上海市为2050.84元,做出了七个类别的划分,考虑政策鼓励的程度和财政承受能力,特别是还有很大一部分群众温饱都不能保证,按照《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进行分析和选择,个人所得税定位为履行调节和财政双重功能。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为建立和谐社会而对收入进行适当调节,如200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7182.10元。 就是说不仅统一的工资制度下的工资与实际货币工资存在差异,不少观点给人启发,生计扣除的含义是从应税收入中减除没有纳税能力的部分,同样按一个就业者赡养2人(包括就业者本人)计算,数据基础不够牢靠,全国城镇人均消费水准对居住在农村的占人口多数的广大公民而言仍然是“高收入”家庭的消费水平,因为减税增加消费的效应是不确定的,并假定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税,在没有社会福利(包括没有包括医疗、退休在内的社会保险,按农民工最高收入(实际上也不是很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