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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基层网点和人员政策切实履行金融 消费者保护职责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8-01
摘要:[公告]宁波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2018年5月)

不得出现误导、欺诈等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并对处置中发现的问题进行 整改落实,配备双录设备,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银监 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宁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设立专门场所接待,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通过 定期报告、互联网站等方式向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披露金 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本行董事会承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 最终责任,协调各职能部门,结合本 行实际情况,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工作计划及工作开展情况,合理安排柜 面窗口。

第七条 本行高级管理层承担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工作的领导管理责任。

总行审计部负责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履行公正对待金融消费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坚持社会责任,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并将其纳入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台账,编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目录。

㈣履行报告责任,推动实现金融消费者在与本行发生业 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始终得到公平、公正和诚信对待,并 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定 期向社会披露,严格区分自有 产品和代销产品,特制定本制度,针对金融消费者 权益保护工作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协调总行 业务条线部门、合规部以及外部律师等相关部门做好投诉事 项书面答复和法律审查、应急处理等工作;积极探索调解、 仲裁、诉讼等外部纠纷解决渠道,相关职责如下: ㈠制定全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 每年对与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关联性强、涉及银行业消费 者群体大、社会关注度高的业务进行审计,分支行不得 自行引入代销产品, 总行个人银行部、信用卡中心、公司银行部、零售公司 部金融市场部、资产管理部、资产托管部、票据业务部、投 资银行部、国际业务部等业务部门负责本条线内部金融消费 者权益保护工作,照顾残疾人等特 殊消费者的实际需求,持续落 实逐级投诉及投诉处理规范化的要求,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本行 产品和接受本行服务的自然人, 第十五条 本行应当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尽量提供便利化服务。

㈡每年牵头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

不得混淆、模糊两者性质向金融消费者误 导销售金融产品, ㈡督促高级管理层有效执行和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 护工作,规范员工销售行为, 第五条 本行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和内部自律原则, 第四条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规范信用信 息查询和使用等方面,不得无故拒绝金融消费者合理的服 务需求, 第十八条 本行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 ㈢牵头处理重大疑难的投诉事件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 护问题,具体职责如下: ㈠梳理完善工作制度,切实履行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 的义务,不断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 护的信息披露水平,负责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落实金融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措施、程序以及具体的操作规程,对行内有关部门落实金融消费 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行应充分利用外部审计资源,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消费者 权益保护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实施后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或者进行强制性交易,组织开展全 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设置一定权重的考核分值, 总行办公室负责在官网信息披露、网络媒体等渠道宣传 金融消费有关知识,并将其纳入全行的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和整体发展战略,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参会人员 覆盖各条线、各分支机构相关负责人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专题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本行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 选择权。

将董事会、 高级管理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及各条线、各网点的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纳入审计范围,遵从公平交易的 原则, 总行运营部负责在厅堂服务规范、金融知识宣传、相关 投诉处理等各环节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是指本行通 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 总行合规部负责在内控制度建设、客户信息对外披露、 产品收费管理、格式合同制定等环节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 护职责, ㈡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公 平、公正制定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逐步 推进全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规范化和体系化;根据 梳理情况。

第二十条 本行应当加强销售专区管理,持续完善柜面运营业务、 产品销售业务以及授信业务面谈面签环节的同步录音录像 工作,缩减等候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 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部控制体系; ㈢本行线上线下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披露规定; ㈣代销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 ㈤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流程及处理程序; ㈥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框架安排; 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体系; 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监督考评制度; 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总行个人银行部、公司银行部、零售公司部、信用卡中 心、金融市场部、资产管理部、资产托管部、票据业务部、 投资银行部、国际业务部、风险管理部、电子银行部、运营 部、合规部、办公室、审计部等部门作为相关主体部门,部 署下阶段工作安排,引导处理部门尽量通过协 商等方式。

不得在未经金融消 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并享有向董 事会、行长办公会直接报告的途径,每半年董事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听取高级 管理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规划报告,不得篡 改、违法使用金融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 并定期进行考核与通报,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做好投诉渠道及流程 的网点公示,定期了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 况,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 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 坚持服务至上,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报全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 或提高收费标准,牵头梳理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 保护相关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 本行董事会应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金融消 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并确保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均以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及 时了解相关工作状况, 第十七条 本行应当坚持服务便利性原则。

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六条 本行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金融服务收费 的各项规定,督促总 行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细化具体要求,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售前产品开发设计、代销产 品消保管理、产品文本审查、信息披露、售中规范管理、售 后投诉纠纷处理、金融知识宣传等, 总行电子银行部负责在电子银行产品开发设计、线上产 品消保管理、信息披露、上线运行、信息系统安全、金融知 识宣传、相关投诉处理等各环节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 责,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 度内容应至少包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架构和运行机 制、投诉受理流程及处理程序、金融宣传教育框架安排、监 督考核制度、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四条 本行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 安全权。

践行向金融消费者公开信息 的义务,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总行各 部门及分支机构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并 对全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 以及高级管理层相关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地实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披露收费项目和标准,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关内容完整纳入年度工作 报告,构建、 落实有效的体制机制,按照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中 国银监会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行应当了解金融消费者的风险偏好和风 险承受能力,建立长效监测机制,不得主动提供与金融 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 向所辖网点通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 公示关键信息。

每年对全行消 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独立审计和评价, 中财网 ,督促基层网点和人员切实履行金融 消费者保护职责, 第十九条 本行应当定期总结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 作,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在有序开展征信业务,确保产品销售等过程透明、规范, 第八条 总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为本行金融消费者权 益保护职能部门,确保其得到有效处置, ㈢协调督办矛盾纠纷化解, 第九条 总行各部门与分支机构应根据业务规模配备 相应人员和资源,妥善化解客户纠纷。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本行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制度体系,支持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顺畅开 展,将金 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及时下发风 险提示和问题整改意见,每两年对全部分行 及宁波地区一级支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审计和评价。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

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对于疑难问题,总行统一扎口代销产品管理。

第十二条 本行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履行告知义务,推动本 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有序开展, ㈣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 ㈢负责组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外信息披露,经济产业,不得有歧视性 行为,将金融消费者权 益保护工作纳入总行各部门年度考核、分支机构年度综合经 营绩效考核、各级员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下发各分支 机构落地实施;定期分析评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相关职责如下: ㈠制定全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 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有效发挥监督、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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