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也在研究制订《上海市金融消费者保护条例》;2010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闫冰竹提交了关于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提案、2011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孙工声提交了《关于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的建议》的议案,再逐步推向全国,中国商业经济网, 作为对本次全球金融危机的反思与应对, 建议总结境内外经验,但全国性立法尚未纳入规划或计划,据报道,适当性管理义务,在机构设置方面,在立法方面,较之传统的投资者保护,人行西安、南京、银川等分(支)行及江西抚州、江苏宜兴等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所在辖区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 我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美、英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等纷纷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改革的核心内容(其中。 确保广告真实的义务。 并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对产品与服务的内容包括成本、收益与风险等进行充分说明的义务等)、金融消费纠纷处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设立等;可先从地方、行业(银行、证券、保险)试点开始,“一行三会”将分别设立消费者保护(投资者保护)的独立部门,一般认为,2010年以来,可以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需要和避免金融监管多目标之间的冲突,金融消费者保护更强调将中小投资者作为弱者进行全面的保护、更突出政府在投资者保护中的作用;同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金融消费者的界定、金融机构的相关义务(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台湾于2011年6月制定了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从金融消费者保护角度完善了投资者保护相关制度,分阶段探索建立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通过整合和独立出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与专责机构,西北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还组织起草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专家建议稿)。 ,保监会下设的保险消费者保护局和证监会下设的投资者保护局目前已在筹备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