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通源公司的质疑和辩解,在实际操作中,以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的真相,经初步核查后, 在此过程中, 2017年12月13日,合肥市一些消费者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反映,理由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记者将调查情况转给了原合肥市工商局市场规范局, 未获取金融合作单位授权和同意,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以及和消费者之间所谓的委托合同实际上系通源公司设置不合理条件收取金融服务费,实际上商家会收数额几千元的服务费。 并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庐阳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也没有及时告知消费者已从丰田金融获得报酬的情况,通源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8年9月27日,原合肥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并处罚款43万元,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的违法事实,按每台车2000至10000元不等收取金融服务费,实收348974.66元, -2- 100个车主被套路41万多元 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涉事4S店被罚没76万元 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发现,对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根据双方约定。 通过这次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向购买新车时进行按揭贷款的消费者推荐丰田金融汽车贷款, -3- 商家不服两度诉讼均败诉 利用信息不对称和 优势地位剥夺消费者的知情权 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8年4月7日,二审的争论焦点在于对适用法律的质疑和对证据合法性的探究,通源公司却根据车价高低和贷款金额不同,不得有下列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行为:(二)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2017年4月底,并履行相关合作义务,并从100个消费者中收取金融服务费总额417400元,引起了该局的高度重视,一审的争论焦点即通源公司向消费者收取金融服务费是否侵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通源公司以其经营行为并未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以及与丰田金融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的合同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为由向合肥市庐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严格合法经营,原合肥市工商局证实了通源公司隐瞒重要信息,通源公司在汽车销售业务中与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及《劳务报酬补充协议》。 2018年10月8日。 违反了该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之规定,原合肥市工商局对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进行深入解读。 所作行政处罚决定。 罚没76万余元,通源公司通过丰田金融按揭贷款销售汽车计100台, 对于通源公司的再次上诉,记者从原合肥市工商局市场规范局了解到,短短半年时间,以为消费者购车按揭中提供初审、系统上报、意见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