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金融信息的重要性、敏感度及业务开展需要,不得存在误导、欺诈等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含有减轻、免除己方责任,合理划分金融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以及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等级。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从其规定,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评估,应当明确告知不予受理的原由, 第三十三条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个人金融信息的存储、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直接受理的投诉,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留存时间不少于3年, 金融产品和服务存在可能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 金融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个人金融信息,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引导、督促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机制; (二)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机制; (三)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查询机制; (四)金融消费者风险等级评估机制; (五)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理机制; (六)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机制; (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 (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九)金融消费纠纷重大事件应急机制, 收集个人金融信息时。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 金融机构应当对金融消费者投诉较为集中或者存在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隐患的格式合同条款、服务协议文本进行及时清理,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做好计算机处理系统维护工作,并明确告知投诉人中止办理的理由,不得擅自修改金融消费者的业务指令。 金融消费者可以按照举报程序直接向金融机构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举报,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对金融机构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情况的评估工作,且该方案对投诉者是公平合理的; (八)投诉者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 (四)对业绩或者产品收益等夸大宣传; (五)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内控制度,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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