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均无需举证证明,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4日 法释〔2016〕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7次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已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 第十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以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申请参加诉讼的,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经营者存在不法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 并可发出司法建议,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四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裁判生效后, 第五条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 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可予支持,结合审判实践,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条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为本网站转自其它媒体,相关信息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亦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内容不当,请联系我们qq980047777及时修正或删除。谢谢! http://chinasyjj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