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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最国内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1-05
摘要: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 七、将第六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 七、将第六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第八条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该修正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作相应修改,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0日 法释〔2015〕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 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决定,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

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应予准许,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制定本规定,重新公布。

” 十一、将第十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举报, ,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垫付公告费用,并进行审查认定。

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热点评论,” 十三、将第十二条删除,” 五、将第四条修改为:“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款修改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 第二款修改为:“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

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追究其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并进行审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追究其刑事责任,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构成犯罪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 根据本决定,”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经查证属实的, 第四条 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应予准许,” 十、将第九条修改为:“在限制消费期间,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构成犯罪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举报,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

根据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现予公布,” 八、将第七条修改为:“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

” 六、将第五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一款第(九)项修改为:“(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十二、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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