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消费品缺陷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建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指导、督促会员主动履行召回义务,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六条 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消费品。 从其规定,生产者应当立即采取停止生产、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警示消费者、实施召回等措施,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 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分析,不得重新投入市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为本网站转自其它媒体,相关信息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亦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内容不当,请联系我们qq980047777及时修正或删除。谢谢! http://chinasyjj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