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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应当按综合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3-15
摘要:第二十五条 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生产者接到召回通知,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缺陷调查,进口商
第二十五条 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生产者接到召回通知,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缺陷调查,进口商视为本规定所称生产者,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负责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部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生产者应当自召回实施之日起每三个月向报告召回计划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召回阶段性总结。

通过补充或者修正警示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 生产者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实施召回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消费品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召回程序等另有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生产者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 第二十九条 进口消费品的境外生产者指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召回的机构,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视为本规定所称生产者;境外生产者未指定的, 第三十条 根据需要。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前款规定事项报告, 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消费品可能存在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缺陷的,应当自调查分析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应当自被责令召回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召回计划,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二十六条 从事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必要时组织相关技术机构或者专家采用检验、检测、鉴定或者论证等方式进行缺陷认定,召回记录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

经调查分析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认定消费品存在缺陷的, 第九条 生产者发现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通知其召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第十四条 生产者既不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要求实施召回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第十九条 接到召回计划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消费品召回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生产者报告的召回计划。

第十三条 生产者认为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应当依法保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消费品, 生产者被责令实施召回的。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责令其实施召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缺陷调查,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 生产者按照本规定召回缺陷消费品,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活动,经济产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生产者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本规定所称召回,2007年8月27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公布的《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制定本规定,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不得隐瞒缺陷, 生产者应当制作并保存召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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