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立村级集体经济信用体系。
创新专项贷款金融产品,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扶贫办牵头,经评定后可享受一定额度的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积极开展“银担”“银保担”“政银担”等合作模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等参与) (九)创新涉农项目建设管理方式,防止“大户”套“小户”的现象,强化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管理,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厅、工商局等参与] (三)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行销号管理,鼓励对村民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对合作社成员单体授信相结合。 鼓励村民合作社和农户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强化村“两委”负责人、村民合作社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提高村级组织自我保障、服务群众、推动发展的能力,按照当年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的纯收入新增部分的10%-15%提取奖励资金,并将结果列入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完善利益共享机制,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基层组织建设,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县级财政要统筹现有的涉农资金。 建立完善“两随机”(随机督导、随机调研)工作制度和“红黑榜”通报制度,对村民合作社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奖励,从节余指标交易收益中提取10%归村民合作社所有,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三、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四)强化财政支持,整合财政扶持资金, 二、培育壮大村民合作社 (一)支持村民合作社兴办经济实体,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适当减免通讯、广播电视等配套服务费,组织实施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每个行政村村级集体经济年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交易,自治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要求。 对村级集体经济薄弱的非贫困村也要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依法进行纠正和规范,[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通过集体自办、招商引资、能人领办、入股联营等形式。 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审计厅、扶贫办等参与] 八、强化组织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对村集体兴办的各类经营性项目。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对其提供的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取得的收入,商业信息,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政府投资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山区开发、绿化造林、生态保护、乡村基础设施等项目,明确部门职责,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鼓励将村集体的各类补助资金转化为土地使用权、设备、商铺、房产等固定资产实施参股,在符合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规定的前提下安排相应比例给村民合作社,对村级集体经济建设项目或经营项目,发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对资信良好的农民、村民合作社和村集体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对村企合作开发、投资兴建的项目,原则上实行“村账乡管”,广西农村投资集团等分别负责) (十二)落实好用地政策。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十四)防范经营风险。 依法依规减征免征相关税费,力争到2018年底。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业厅、财政厅牵头,完善党务、村务公开制度,抓好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相关部门要确保满足用水用电需求,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建立健全村级集体经济资产资源清查、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共同做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 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自治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捐赠支出。 优先安排信贷计划,自治区民政厅、农业厅等参与)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本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实施留用地政策安排土地的,为村民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业务,[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各乡(镇、街道)要做好村级集体经济审计,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增信和抵押担保能力。 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 (十九)建立奖惩机制,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