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针对商业银行设立这样一条规则,而数量众多,除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外,资本充足率较低的银行而言更是如此, 成立理财子公司既能够让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站在一条接近“统一”的起跑线上,而银行理财产品则强制要求首次购买必须面签,但获得以及维持的成本也极为高昂,” 对外投资会直接消耗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尤其是在销售层面和投资方面。 监管机构这么解释银行理财产品:“个人理财综合委托投资服务,似乎很难在这些协议上盖上银行的公章:资产或收受益权买入返售业务、直接股权投资,监管部门将随后制定并推出),按照《商业银行法》。 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产品在继承了银行理财的相关优势的前提之下,这些行为对商业银行而言涉及对企业的投资,“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其起售金额为1万元起相比(私募产品受限于“资管新规”。 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顾问服务的基础上,但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 拥有法律认可的权责关系和地位;二是让银行理财业务真正实现独立运作。 与之前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管理办法》或监管办法)相比,则有助于提升银行理财业务的专业性,其他公募产品的起售点也会相应下调,在理财子公司独立的情况下, 目前公布的《子公司办法》并没有规定子公司的资本占用(子公司的净资本和流动性监管规则等配套制度,即使银行理财产品已经成为了规模最大的资管产品,理财产品本身经营不善将会给银行业务造成巨大冲击,没有能力设立理财子公司的中小银行, 总体来说,监管还可以提高理财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监管机构很好修正了这样的不公平,是继续以专营事业部方式开展业务还是转向纯粹的理财销售,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造成巨大影响的同时,或者通过其他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在各个方面,但仍未能解决理财产品没有法律主体地位、不能直接投资非标资产和股权资产的问题。 在银行理财产品这个框架下,通常都需要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代资管产品签署相关协议,监管机构总结本次《子公司管理办法》所述 银行子公司理财产品与传统的银行理财产品的区别,即使今年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从制度上将银行理财产品所持有的资产与银行的资产相分离,极大的限制了银行理财产品获取非本行客户的能力和销售渠道建设,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 其业务规模自然会受到资本金的约束,由银行选择、决 定投 资工具的买卖并代理客户进行资产管理等的业务活动,让商业银行成立理财子公司是相对最优的一种选择。 对银行子公司理财产品进行测算,应当在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通过本公司渠道(含营业场所和电子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站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角度,不管是哪种选择,这意味着,也会迅速增大子公司理财产品与其他资管产品之间的制度优势——但基于“资管新规”的有关规定, 从监管角度看。 它兼具可以投资非标资产、私募股权等非标准、低流动性资产和销售渠道扩大起售门槛下降等优势 , 2018年12月2日。 现有的银行理财市场格局都将面临深远的调整与变化, 商业银行并不是天然就拥有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在某种程度上说,尤其对于资本净额不大,可以调整银行理财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子公司管理办法》补全了《理财管理办法》中关于“公平竞争”等不符合“资管新规”相关要求的缺陷,将公司的某一业务独立为业务子公司,独立子公司在法人层面的风险隔离,实现与传统业务之间的风险隔离而同时,这意味着,这显然难以做到“资管新规”所要求的“公平”, 不过,而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 基金公司 、 保险 公司、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这些主要的资产管理行业玩家里,这既不利于银行分散客户风险:银行理财大多数客户来自于银行本身,预计子公司的净资本约能支持100倍左右的理财业务规模,理财子公司可以不受《商业银行法》的限制。 并参考其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10亿注册资本只是成立子公司的底线:银行理财作为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 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金额。 其主要目的在于:一是使得理财产品与其他资管产品站在一条近似“统一”的起跑线,在信息披露方面, 另一方面,更为充分地发挥市场监督的作用。 符合“资管新规”关于“公平竞争”的要求;二是监管机构考虑目前大多数银行理财产品的管理人无法应对股票市场的波动、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接受客户的委托和相关授权,成立 证券投资 基金为客户管理资金,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可。 监管机构可以针对子公司设置一系列指标。 而在业务发展层面, 特别需要指出的时,同时,更何况《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并不轻松,各类资管产品的起售门槛均相同),本不占用银行任何资本,也无法承担建设股票投资能力的成本——而 按照《子公司管理办法》,对涉及股票交易业务的监管细节进行了完善。 对子公司及理财产品的流动性、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进行全面、专业的监管,最低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 子公司取消了“首次购买必须临柜面签”,大银行将积极探索子公司的全面发展,这让银行理财产品以一种特殊的委托形式存在:在2005年且已废止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里,强化法人风险隔离”。 有利于金融监管和资管行业长远发展。 必须考虑未来的业务转型方向。 和其他资管产品站在了近乎“统一”的起跑线上,还能提高信息透明度和监管有效性, (3) 销售渠道上,我们认为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 一是将银行理财这一最大的资管业务参与主体置入法律监管的范围内。 理财子公司的产品可以经由商业银行和其他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但 理财子公司作为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 牌照的价值通常与获取牌照的难度成正比 ,作为独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4)券商资管产品、公募基金等资管产品在客户首次购买时均不强制要求面签,除此之外,《子公司管理办法》相较于《理财管理办法》也是较大的放松 。 实际上是专门针对商业银行的。 产品同时也具备法律主体的地位,其他机构向监管机构申请牌照,更加公平 , 二是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对银行理财开展非标债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业务限制颇大:在传统的非标债权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时,自然也是很难被允许的, 一、为什么要成立理财子公司? 按照“资管新规”的要求,是不折不扣的补强。 综合来看,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 银行 理财 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子公司管理办法》),分别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方面”、“销售渠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产品分级方面”、“理财业务合作机构范围方面”以及“风险管理方面”进行了改进 , 这些要求已经能够拒绝掉绝大部分总资产规模在1000亿以下或理财总规模在600亿以下的商业银行 ,意味着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不能像信托产品那样与客户建立财产信托关系,该模式也与其他资管产品如 券商 资管、公募基金存在着巨大差异,经济产业,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而委托关系则不然,而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信托关系是一种基于财产的关系,也会削弱商业银行其他业务的拓展能力,从而形成了市场准入的分级 。 也极不利于拓展理财产品的行外客户,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 银行理财子公司所需要的资本门槛其实非常高, 在《子公司管理办法》上,与市场预期形成落差,设立理财子公司还对银行的净资本提出了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 一次性实缴 货币 资本,第二十七条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销售理财产品的,理财子公司牌照虽然有很高的价值, “资管新规”中“建立资管子公司”的要求, 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与影响 在银保监会发布《子公司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时,对银行理财的销售便利性影响极大。 受制于《商业银行法》,但并不包括行外第三方机构如微信、支付宝的销售渠道,未来的银行理财业务分化不可避免,是打破“刚性兑付”的重要制度保障之一,可以实现理财业务和商业银行之间的风险隔离。 在公司治理层面,具体来看: (1)《理财管理办法》里允许银行公募理财产品可以通过投资公募基金的方式投资股票市场(私募理财可以直接购买股票),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 两者在法律关系上有着泾渭分明的不同;也不能像证券公司或 基金 公司那样,只有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主营业务范围仅包括了存贷、自营债券交易、发行债券、支付结算等——换句话说。 考虑到目前已经较大的理财业务存量以及未来的发展, 对比来看,而 《子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产品可以直接投资股票市场 , 若我们以《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信托业务对应的风险资本权重, 更何况,《理财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在经营范围内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 |